宋小莊
「一國兩制」下自治範圍內的教育事務出了問題,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區要承擔責任,作為授權者的中央,是最終責任的承擔者,這就可以成為中央管理的事務、中央和特區關係的事務,中央有權監督過問;內地媒體與香港媒體一樣,也是可以評論的。
香港特區教育事務屬於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香港特區教育局不隸屬於教育部。香港和內地不少人誤以為,中央對香港特區的教育體制,不論是教育事務,還是教育局,都沒有監督權。如果中央無權監督,香港就是獨立王國,實屬不當。
在香港發生的違法「佔領」行動中,青年學生是主要參與者。原因何在?從政治學、社會學、教育學、歷史學等不同維度,都有調查研究的必要,大家都承認與教育有關。經香港特區教育局認可的通識科教材,明顯或暗含了不少攻擊內地憲制、歪曲憲法、香港基本法,詆毀國家機構(尤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制度的內容,提倡「公民抗命」,挑戰香港法治。這是否與通識科的政策、教學理念、教材內容、講課方法等有關,是教育局和各學校應當檢討的事項。
記得2015年1月,在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的香港專題研討會上,陳佐洱講話時說,回歸時牙牙學語的娃娃,現在為何成為維護米字旗、衝擊軍營、立法會和政府總部的排頭兵。這是否與當局一段時間以來秉持的教育理念、與實施憲法、基本法有不銜接的情況?他還問道,這與香港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和傳媒教育是否也有關係?他同時強調,對香港的教育事務,中央和香港社會都有監督權。
中央對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有監督權
在「一國兩制」下,特區政府各部門不隸屬於中央政府各部門,如教育局不隸屬於教育部,保安局和警隊不隸屬於公安部等。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1款規定,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特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但中央各部門不得干預,不等於中央也不得干預。《基本法》第12條明確,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又據第48條第(5)項的規定,特區主要官員,包括教育局局長由中央政府任命,任命者對被任命者具有監督權,授權者和被授權者之間發生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授權者對被授權的事務也有監督權。因此,中央政府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有監督權,沒有異議。中央雖然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但並非連不符合《基本法》的行為都盲目支持。
《基本法》第136條第1款要求特區政府自行制定教育的發展和改進政策,但並非可以任意妄為。是發展和改進,還是倒退和劣化,這屬於《基本法》要解釋的問題,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如有主要官員只願意向行政長官負責,不願意向中央負責,不願意接受中央的監督,中央政府是有權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責成其改進,乃至免其職務。當然,中央有權行使是一回事,是否行使又是另一回事。但不能說,中央對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沒有監督權。
對香港特區教育進行監督的原則
對特區的教育如何進行監督,有什麼標準呢?就實體上說,就是對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政策的發展方向及具體內容,是否符合「一國兩制」和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等方面進行監督。從《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和有關條文看,有關監督原則有:
第一、去殖民化原則。港英遺留的東西,並非一切都不好,但對其中的殖民主義內容,特別是與《基本法》相抵觸的殖民主義教育的舉措和影響應當消除。回歸前,殖民主義教育的核心就是改變或模糊香港居民的身份認同,歪曲或誣衊內地實施的政治體制。香港現行課程和教材的有關內容,應當撥亂反正,消除影響。
第二、好國民的原則。香港原來的公民教育,實際上是好市民教育,但缺乏好公民(國民)教育的內容。好市民教育,例如守法、守秩序等,也是必要的。香港特區作為中國一個特別行政區,還應當在認同憲法、擁護香港《基本法》、認識「一國兩制」的積極意義、促進內地與香港交流等方面下功夫。在香港原來推行的好市民教育的基礎上,增加好公民(好國民)教育的內容。
第三、傳承中華文化和傳授國際先進文化相結合的原則。香港特區的文化教育是中國文化教育,中國文化教育實質上是文、史、哲三個方面的教育:一是中國語文教育,包括中國語言文字和中國文學在內的文化科學知識教育。二是中國歷史、地理、自然和人文知識的教育。三是中國文化精神教育,包括中國傳統哲學、倫理學等的傳統文化知識教育。同時,香港是中西文化交匯之所,也應當傳授國際先進文化,以適應全球化發展需求。然而,兩者相結合,難免有比較。如果傳授者不是真懂,不要妄下優劣之斷語。
就程序上說,可以有五種程序:一是可以通過兩地民間、官方等不同層次的教育文化交流,表達意見。二是經中央授權,由教育部主管部門與香港特區教育局直接聯絡,表達教育部的看法。三是中央政府有關部門發布中國國家教育政策白皮書,其中包含港澳特區教育的有關內容。四是中央政府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8)項的規定,向行政長官發出有關的指令。五是根據香港特區發生的有關問題和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有關條文進行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