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英籍女同性戀者QT(化名)與伴侶於2011年在英國民事結合,伴侶同年獲跨國公司聘請來港擔任高層,QT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但遭入境處拒絕,令她只能以旅遊簽證逗留,無法申請身份證、開戶及工作,更要每半年離港一次。她指稱入境處歧視同性戀者,並於日前申請司法覆核,案件昨日開審。代表律師指QT不是要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而是爭取得到公平待遇,反問:「如果QT第二日鍾意返男人係咪可以即刻來(香港)?」
申工作簽證來港亦被拒
QT與伴侶相戀逾10年,於2011年初在英國倫敦民事結合,同年底伴侶獲跨國資訊科技公司聘請來港擔任高層,公司為兩人安排住宿,又為QT申請受養人簽證,但兩度被入境處拒絕。本身任職款待業高層的QT又試過申請工作簽證來港,但仍被入境處拒絕,現時以旅遊簽證留港。
代表QT的大律師白天賜昨日在庭上指,香港法例定義「婚姻」為一男一女,但在很多國家,同性伴侶可以民事結合(civil partnership)形式在一起,雖然不等同結婚,但享有的權利與異性婚姻無異。入境政策訂明海外人士獲准來港就業,其配偶可以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居留。
他質疑,在內地、澳洲、新西蘭及南非等地,即使同性結合仍未合法化,也會接受於外地註冊的同性伴侶以伴侶身份入境。香港特區政府入境處目前不接受同性結合等於「配偶」,屬性傾向歧視。
白續指,入境政策的目的不在於維持傳統意義上的男女結合,而是為了吸納外地專才來港,以保持香港競爭力。他指有個案顯示專才因此政策而離港,提出政策不必改變傳統婚姻的法例或定義,只須確保同性結合不被排斥。
代表入境處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指,入境處實行限制性的入境政策,所指的「配偶」是香港法例框架下的異性婚姻,意思是「一男一女」。假設一名男子在外地有4名妻子,亦只能帶一位「配偶」來港。
他強調,倘放寬「配偶」的定義,會令其身份及人數太闊及模糊不清,入境處難定下清晰的指引及界線處理申請。而且未婚的異性伴侶都不能以「配偶」身份來港,顯示法例是以申請人是否已婚作分界,並非性取向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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