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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莊
最近不少相熟的區議員告知,香港特區選舉事務處已經通過各區選舉主任向部分選民發函查詢,要求他們限期提供正確的住址證明,預計發函數目將達160萬名選民。如果他們沒有在限期內答覆,或提供的住址不確,或提供的證明文件不適當,他們將自動喪失選民資格。由於區選在即,他們問筆者這是為何?是否侵犯大批登記選民的政治權利(人權之一種)?是否未經合法程序,違反香港基本法,屬於濫用職權的行徑?這是複雜的法律問題,筆者無意揣測選舉事務處的政治動機,只想說明現行的選民登記制度,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需要檢討,及時糾正。此事涉及政府有關人權的政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不能等閒視之。
不能因地址有誤而被剝奪選舉權
《立法會條例》第27-29條規定,選民應當是年滿18歲、通常在香港居住、在香港有唯一的或主要的居所的永久性居民。根據《立法會地方選區選民登記規例》第8(1)條的規定,已登記的選民不必再另行登記。這是說,已經登記為選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一經登記就可以在2015年11月區議會選舉所屬選區內投一次票;在2016年9月在立法會分區直選所屬選區投一次票,還可以在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中的傳統功能界別的所屬界別(如符合界別選民資格)或超級議席界別(如符合界別選民資格)再投一次票。如果行政長官的政改方案獲得通過,2017年還可以再投一次普選票。
換句話說,香港的一位選民,從2015年11月到2017年3月有可能投四次票。即使2017年行政長官的政改方案被否決,至少還可以投三次票。然而,如選舉事務處的選舉主任向這位選民發函,不幸地,他可能因為種種原因(包括地址的原因)沒有收到,或收到了但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及時回覆,或回覆了但因為種種原因沒有提供令選舉主任滿意的住址資料,就會被推斷他在選民登記時提供的住址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被取消選民資格。
所謂種種原因,是很多原因。選民沒有收到信,原因可能有五、六種之多,地址錯誤只是其中一種(還有手寫錯誤的原因),郵差投錯了信箱而別的住戶隨手一扔,住在�茤虼S有分租的信箱而包租者沒有轉交,等等。沒有及時回覆的原因也有很多,不識字,忘記了,嫌麻煩,以為不回覆也不要緊,年紀大的選民不喜歡信來信往,等等。提供的資料未能令選舉主任滿意的原因,可能是沒有差餉、水、煤、電費單,嫌麻煩,提供了其它的地址資料,錯過了時間,等等。窮到沒有能力提供住址的人,香港大有人在。
上述十多種原因,只有一種是故意填錯地址,不符合條例的規定。即使是故意沒有填寫正確的地址,也可能是財產和房屋問題造成的,未必有「種票」(選舉舞弊)的企圖。在諸多無關宏旨的原因中,選舉主任卻可以推斷為不依法進行選民登記,有「種票」嫌疑,剝奪其選舉權,實在過分。窮到沒有辦法提供住址的人,被剝奪選舉權,是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
懲罰「種票」應針對作出登記參選人
如果說區選選區很小,地址錯誤會影響選舉結果,可能有「種票」之嫌,政府發函要求澄清,還情有可原的話,則剝奪立法會分區直選和功能界別的選舉權就是胡鬧了。區議會的選區有412個,但立法會的選區只有5個。如果該選民因為不住在某個區議會選區而被取消資格,難道也不能在他所居住的立法會的選區投票嗎?尤其是立法會的功能界別是以界別劃分的,與唯一的或主要的居所沒有關係。即使該選民沒有資格在傳統功能界別中投票,難道他也不能在超級議席中投票嗎?難道他也不能在與居住地區沒有關係的行政長官普選中投票嗎?難道選舉事務處不認為這種剝奪是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嗎?
即使是在區議會的選舉,這種政治權利也是不能剝奪的:一是有關規定違反了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二是剝奪選舉權的行為違反正當程序。
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規定了6項永久性居民資格,前三項涉及中國公民,後三項涉及外國公民。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不需要以香港為居住地,沒有唯一的或主要的居所的要求;後者卻有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要求。既然中國公民取得永久性居民資格沒有唯一的或主要的居所的要求,以錯誤的住址為理由剝奪了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的政治權利,就是不正當的。同理,對回廣東養老的中國公民中的永久性居民,不應當因移居內地而喪失政治權利。
當然,如果選舉事務處向非中國公民中的永久性居民發函,沒有得到回覆就限制該選民的選舉權,是允許的。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所確認的籌委會的意見明確指出,「香港特區成立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如期間不在香港居住的時間已超過規定的時間限度,而在1997年以後以外國公民身份返回香港定居,其所持有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應依法註銷,不再享有香港居留權,但可依法進入香港和不受條件限制在香港居住和工作,在符合基本法第24條有關規定的條件時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這可理解為,後者的永久性居民因不在香港定居而受到影響,應當經過立法程序加以明確,這是喪失永久性居民資格的緣故,不是登記選民誤報唯一的或主要的居所的緣故。
因此,《立法會條例》第28(1)條應作修訂,把在香港唯一或主要居所僅適用於非中國公民中的永久性居民,而不適用於中國公民中的永久性居民。政府還應當安排在內地養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方便投票。至於對「種票」的懲罰,應針對作出有關選民登記的參選人,而不是登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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