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李自明) 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在去年非法「佔領」時,聲稱被警務人員毆打,隨後警方拘捕7名涉案警員,涉嫌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昨日表示,7名涉案警員仍然被停職,並根據《警隊條例》,獲准支取不少於其薪金半數的部分薪金,直至被定罪時為止。他強調,警方絕不容許任何警務人員作出違法行為,警方必定公正調查,絕不偏私。律政司正徵詢獨立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務求盡快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見。
和曾健超同黨的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昨日在大會上提出質詢,稱去年10月15日「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務人員涉嫌毆打1名示威者,翌日被停職。警方已經完成案件調查,並將案件轉交律政司研究,要求保安局交代涉案的7名警務人員停職期間的薪酬安排,又質疑律政司何時就提出檢控向警方提供意見。
黎棟國在書面答覆中指出,警務處投訴警察課接獲投訴後,已立即安排專責特別調查隊進行全面調查,翌日警方基於公眾利益需要,停止該7名警務人員的職務。經進一步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後,警方於去年11月26日拘捕該7名已被停職的警務人員,涉嫌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須有合理機會定罪始提檢控
針對7名涉案警務人員,黎棟國說,他們至今仍被停職,警務處根據《警隊條例》第二百三十二章,處理涉案人員停職期間的支薪安排;根據《警隊條例》第三十七(四)條,任何警務人員如就刑事罪行被控,並經法院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裁斷有關控罪獲證實,由作出該項裁斷當日起,該人員不得獲付薪金或津貼,但如處長批准付給該等款項則除外。
他解釋,《警隊條例》第十七條訂明:若有針對該人員的紀律處分程序或刑事法律程序正在或即將提起,得按處長就每宗個案所作的指示,獲准支取不少於其薪金半數的部分薪金,直至該人員被定罪時止;若該人員就與其身為警務人員的職責有關連的行為成為某項查訊的對象,或該人員是某項就其被舉報、指稱或懷疑犯罪而作的調查的對象者,則不得支取少於其薪金的全部。
黎棟國並強調,香港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對獨立檢控權作出保障,規定香港特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預,而根據《檢控守則》,必須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律政司才會提出檢控,「律政司會獨立公正地,並嚴格遵照法律及《檢控守則》處理。雖然檢控人員有責任盡快作出是否檢控的決定,但檢控人員同樣有責任就案件進行全面、仔細、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確保有充分證據才提出檢控。」
報告交律政司 強調不偏私
他透露,警方已經把調查報告呈交律政司,律政司正徵詢獨立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務求盡快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見,包括是否需要作進一步調查工作、是否應要求投訴人或其他相關人士提供進一步協助,或是否應就任何人士提出檢控,因此,特區政府現階段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黎棟國強調,警方會繼續跟進案件,並會就涉案的投訴向監警會作出匯報,「警方是非常關注事件,並一直嚴肅處理。警方絕不容許任何警務人員作出違法行為,如有個別警務人員涉嫌違法,警方必定公正調查,絕不偏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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