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積極不干預政策」已經落伍了。特區政府要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協調各行各業尤其是技術進步和新興產業的發展,放棄過時的「積極不干預」思維,建立「一國兩制」下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新思維。
最近,行政長官梁振英在接受新華社專訪時表示,本港面對國際間的激烈競爭,香港必須抓緊機遇,政府考慮設立專門機構配合國家「一帶一路」的發展。又認為,政府必須放棄過時的「積極不干預」思維,要適度有為引導和配合企業發展。有朋友問,這是否要改變香港基本法第五章規定的一整套經濟自由政策。該章規定的自由的經濟政策,至少有6項,是否也要廢棄。
筆者認為,行政長官的政策調整,還將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內進行,否則就違反了該法第11條第1款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的原則。但到底放棄過時的「積極不干預」思維是什麼意思?是不是要改為「積極干預」政策?與過去的「積極不干預」有什麼區別?在哪些方面要干預?在什麼條件下要干預?如何干預?何時干預?干預的目標如何?這不但要有總體的表述,而且要有具體的說明,這不但是方向上的調整,而且還有「度」的掌握。這屬於政府政策,是要由行政長官本人或政府發言人回答的問題,別人無法越俎代庖。這是一件大事,最好在明年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有正確而適當的闡述。
「積極不干預」有明顯弊端
在回歸前,港英當局長期奉行古典經濟學派(如亞當.斯密等)的自由主義經濟政策,依靠市場這一無形的手去調節經濟,極少(但不是沒有)直接干預經濟。在20世紀70年代以前,大體如此,可稱為香港的自由經濟時期。到了70年代,國際經濟形勢發生了變化,出現了石油危機和經濟危機,港英當局提出「積極不干預政策」,以堅持依靠市場自動調節,求得經濟穩定和增長,但又不能完全依靠市場機制,在市場自動調節失靈時,不能正常運轉,影響公共利益,政府就要積極干預。例如,回歸前1983年和1985年港府用財政儲備接管面臨倒閉的銀行,1987年應對股市危機;回歸後1998年應對亞洲金融風暴等,都是市場機制失效後政府「積極不干預政策」的體現。
這種「積極不干預政策」,被曾蔭權改名為「小政府,大市場」政策,這是說,國際市場很大,特區政府很小,政府不宜輕舉妄動。不論是「積極不干預政策」,還是「小政府,大市場」政策,雖然比自由主義的經濟政策好,但也有四個明顯的弊端:
一是滯後性。「積極不干預政策」是市場動盪在先,市場調節在後,市場不能調節後,才進行干預。市場動盪有一定的期間,市場調節也有一定的期間,在政府干預之前,社會公共利益已經受到損失,甚至頗為嚴重的損失。在經濟全球化、信息化的今天,滯後處理就會「執輸」。當然,這並非要求超前干預,超前干預也不好,一定要把握適當的時機。
二是被動性。「積極不干預政策」有消極等待的意思,對市場波動和市場調節都需要等待,到市場失控後才干預,政府對市場波動、調節和失控,並沒有積極主動的研究,進行分析預測。這樣過於被動,無法把握最佳的干預時機。如果在等待的同時,也積極主動研究分析預測判斷,結果就會有所不同。
三是孤立性。「積極不干預政策」是針對孤立的、個別的、局部的事件,例如香港出現的「負資產」危機與「沙士」帶來的消費危機,接踵而至,應對「負資產」危機的方法是減少土地和房屋供應,應對消費危機的方法是「自由行」,兩者都有效。但「積極不干預政策」看問題是孤立的,不是整體的,沒有把兩者的相互影響考慮在內。「自由行」大大增加了香港的流動人口,但香港的房屋規劃還是以固定人口作為基數推算。「自由行」推動了香港零售業的發展,這是商機,又刺激了租金上漲,但香港並沒有隨即制定應對商舖緊缺的政策,結果商機成為危機,使商舖緊缺問題成為本地消費和外來水客的實際衝突,而這種衝突又引發了文化上和社會上的衝突。而政府解決水客問題的辦法卻是減少自由行,削足適履,因噎廢食,又開始引發了消費市場的危機。
四是局限性。「積極不干預政策」只能應對「明顯的」危機,如銀行倒閉,股市崩盤等事件,但不能應對整體性、潛在的、長期性的危機。自內地改革開放以來,由於內地與香港的租金和工資存在差異,使製造業空心化,香港的製造業以每年6%-7%的速度遞減,服務業的比重不斷提高。對這種「危機」秉持「積極不干預政策」的政府是熟視無睹的。由於「負資產」問題,香港奉行了近十年的土地和房屋緊縮供應的政策,在曾蔭權主政的7年,香港房地產穩步上揚,在金融海嘯期間,出現了股市崩潰、房價堅挺的奇景,但政府仍然沒有改變土地和房屋緊縮供應的政策。
建立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新思維
凡此種種,都說明在港英管治時期曾經有效的「積極不干預政策」已經落伍了,過時了,走向反面了。對此,香港基本法是有預見的。在規定香港是自由港、實行自由經濟政策的同時,香港基本法第118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各項投資、技術進步並開發新興產業。」第119條還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和協調製造業、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運輸業、公用事業、服務性行業、漁農業等各行業的發展,並注意環境保護。」特區政府要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鼓勵協調各行各業尤其是技術進步和新興產業的發展,放棄過時的「積極不干預」思維,建立「一國兩制」下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新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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