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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民主黨九龍城區區議員潘志文(58歲),前年3月在議員辦事處接見女求助人後三度強吻對方,結果被判猥褻侵犯罪成,判囚兩個月。潘其後向高院上訴得直,案件獲發還重審。
昨日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重審後維持原判,法官指案情嚴重適宜判監,需聽取被告背景及事主創傷報告,將被告還柙至下月10日判刑。
聽取事主創傷報告再判刑
庭上指,事主雖有邊緣人格障礙,但醫生證明她的病徵不包括報復和誣陷別人。事主從未向潘暗示他可有「非份之想」,加上案發時兩人乃首次見面,無理由誣陷潘,相信事主乃誠實可信的證人。辯方呈上8封求情信,證明潘志文熱心區內服務,法官需聽取被告背景及事主創傷報告再判刑。
據控方案情指,案發時正在紅磡經營時裝店的女事主,因欠租3個月及業主拒絕處理店舖漏水問題,經朋友介紹下,於2013年3月6日造訪被告位於馬頭圍道漆馬大廈的辦事處。潘送事主離開, 在梯間交談並交換WhatsApp 聯絡。潘握手道別時突把事主拉近強吻她三次,其中兩次更伸c觸及女方牙齒,事主事後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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