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國際集團控告《壹週刊》誹謗,索償逾6.3億元案,經過長達39天審訊,雙方昨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裁決。霸王一方指,涉案報道題材煽情,令人產生恐懼,被告必然可預見文章會被內地傳媒轉載,故須為內地市場損失負責,惟法官陸啟康質疑,市場損失是否全因報道所致,及憂慮若將賠償額定得太高,日後可能沒有媒體願意作類似調查報告,法庭考慮賠償金額時需基於新聞自由。
控辯雙方爭拗賠償額
代表霸王一方的鮑永年資深大律師續就霸王賠償責任部分作結案陳詞,他強調,現今科技發達,只要被告一方能預計其報道會被第三方轉載,不論在任何一個角落,例如美國及中國或互聯網,其效果實際上與讀者閱讀《壹週刊》報道無異。他指出,涉案報道目的令人產生恐懼,其題材煽情,是關於消費物品及公眾健康,加上原告的名聲,被告很大程度得知文章會被轉載,故須為內地市場的損失負責。
法官:銷量跌難證明因涉案文章
被告一方指,原告應向相關的內地傳媒興訟。鮑指,原告同樣能向內地傳媒索償,只是於本港展開訴訟較為適合,沒有不公義。法官質疑,內地洗頭水銷量急跌導致原告蒙受損失,未必全因內地傳媒引用涉案文章所致,有可能《壹週刊》讀者看到報道後,致電給廣州親戚,又或有人將霸王產品不安全的看法,透過社交媒體傳遞內地,難以證明涉案文章是主要因素;而縱使文章為原告帶來巨大損失,但基於新聞自由,法庭應採納有關因素,扣減賠償金額,否則日後可能沒有媒體願意作類似的調查報告。
鮑回應指,法庭須考慮本案的證據,因於同篇報道中,亦顯示另一款洗頭水含有較霸王為低的二噁烷含量,但其銷售量沒有影響,更有增長,故涉案文章導致霸王在內地市場蒙受重大損失。
另法官關注到,由於案中原告分別是香港上巿公司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屬的內地生產商霸王(廣州)有限公司,裁定賠償金額時,有可能出現雙重賠償情況。鮑指出,涉案報道損壞前者的聲譽,而洗頭水銷量於內地急跌的情況,亦反映出後者的實際損失,故兩方應各自獲得相應賠償。
代表《壹週刊》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出,記者與法官的職責與角色不相同,法官每次作裁決前,均須考慮席前的所有證據,而記者則是「獵犬」,負責向大眾傳播資訊,不應以同樣嚴謹的標準看待兩者,法官表示同意。
法官陸啟康在雙方結案陳詞後,特別致謝兩方法律團隊,指雙方陳詞令人印象深刻,他自己也十分注重本案,並會於合理時間內作出裁決。
《壹週刊》是於2010年7月14日刊登一篇題為「霸王致癌」的文章,霸王洗髮水被指致癌物二噁烷含量超標,霸王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指《壹週刊》報道對霸王構成誹謗,影響公司產品銷量,造成生意大跌,要求《壹週刊》支付懲罰性賠償。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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