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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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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明釐清特首為核心行政主導體制具有現實意義


盧文端 全國工商聯副主席、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在「基本法頒佈25周年研討會」上,以「正確認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為題致辭,釐清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這在立法會內反對派拉布「過度、過濫」、嚴重衝擊行政主導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張曉明關於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完整表述,既突出行政主導,又包含行政與立法的制衡配合、司法獨立,並無偏廢。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體制,既是「一國兩制」的必然要求,也符合港人利益,亦是港英政治體制行之有效部分的延續。港英時期沒有所謂「三權分立」,其祖家英國也一直不是「三權分立」。有人以香港從來就是實行「三權分立」來質疑張曉明的論述,既是缺乏歷史常識,也是昧於政治現實。張曉明敢於直面爭議解讀行政主導體制,不僅是基於總結宣傳推介基本法經驗中得出的認識,而且顯示出篤行任事、勇於承擔的精神。

記得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有人提出香港特區政治體制要搞「三權分立」。對此,鄧小平當時在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明確予以否定。可以說,不搞「三權分立」,是起草基本法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那麼,實行「一國兩制」的香港特區,為什麼不搞「三權分立」,而要確立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

特首核心地位是「一國兩制」必然要求

「一國兩制」之下的香港特區,是中央政府直轄的一個地方行政區。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享有管轄權,但在「一國兩制」下,並不直接管理香港特區自治權範圍內的事務,不介入特區政府的日常運作。中央如何對香港特區實行有效管治?答案是以行政長官為主要途徑和抓手。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三權之上起蚆p結樞紐作用,目的就是確保行政長官能夠切實履行對中央政府所負的責任,確保中央政府能夠通過行政長官對香港特區實行有效管治。有人因此將香港的行政主導體制稱之為「行政長官制」。中央為什麼一再強調要支持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有中央領導人甚至說「支持特首就是支持中央」,其道理正在於此。

張曉明將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完整表述為:「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在這裡,既重點凸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又清晰體現行政與立法的制衡配合、司法獨立,並無偏廢。

從社會經濟層面來說,行政主導有利於特區政府的快速決策,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從而適應香港作為國際經濟中心城市的需要。香港作為高度開放的自由港和國際貿易、金融和航運中心,其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異常複雜,必須有一個反應快捷、高效率的強勢政府。一個管治能力低下、長期積弱的政府必然會削弱香港的競爭力。行政主導有利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符合港人的利益。

港英及祖家都不是「三權分立」

有人以香港一直是「三權分立」為由,對張曉明的論述提出質疑甚至責難。然而事實是,香港從來都不是「三權分立」,港英時期不是,其祖家英國也不是。

港英的政制是殖民統治的總督集權制,可稱為以港督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香港的行政權、立法權不是「分立」的,而是由最高執政者港督統攬,直接掌握幾個最高諮詢、決策和權力機構─行政局、立法局以及布政司署和整個行政系統。既然在整個政治體制中,由行政最高長官的港督集權或獨裁,那麼,政權架構各種權力之間,行政必然是主導。港督集權同行政主導是一脈相承的。港英之所以長期實行港督集權的行政主導體制,主要原因是為了保證倫敦可以通過港督及時而有效地掌控香港事務,以確保英國在香港的外交、軍事和商業利益。

一般認為,美國是一個典型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相互分立的「三權分立」國家,英國卻是「議會之上」的體制,不但立法權與行政權高度融合,甚至司法權也未能完全獨立。在行政與立法方面,英國政府由下議院多數黨的領導層組成,既執掌行政權,又領導議會的立法工作。在司法方面,上議院議長、司法大臣和最高上訴法院首席大法官由一人兼任,集中體現了三權的相互融合;同時由作為議會第二院的上議院擔任最高上訴法院,體現茈q法權與立法權的融合而不是分立。

顯然,以香港從來就是「三權分立」來否定香港特區「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根本不能成立。

行政主導

延續港英體制合理部分

其實,行政主導不是基本法的發明。要了解香港特區行政主導體制的來源,就要追溯至港英時期以總督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政制模式。從歷史經驗來說,行政主導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之一。為了保持香港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發揮行政效能,基本法的政治體制設計以行政主導為其中的重要原則,適當地保留了香港原有的行政主導體制。

基本法所規定的行政主導原則,雖然吸收了香港原有政治體制合理的部分,行政長官職權的規定也參考了港督原有的職權,但香港特區的行政主導與英國統治時期的行政主導制度有質的區別,主要是廢棄了殖民統治的糟粕,增添了民主和自治的新內容,行政長官雖然在權力體系中處於核心或主導地位,但並不是絕對的專權,而要受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和約束。基本法規定,立法會在法定的條件下,可以彈劾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等。

拉布「過度、過濫」直接衝擊行政主導

反對派在立法會拉布過度、過濫,嚴重衝擊行政主導,浪費大量公帑,侵蝕香港競爭力,引發社會的廣泛憂慮。這時討論基本法規定的行政主導體制,激濁揚清,撥亂反正,具有強烈的現實針對性。反對派中人對張曉明論述的「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進行攻擊,除了慣性地「為反對而反對」之外,也是意圖迴避拉布引發民怨的責任。但真理越辯越明,反對派以所謂「三權分立」的「障眼式」回應來掩飾,根本無濟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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