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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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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體制行政主導 以特首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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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港澳研究會研討張曉明講話 專家反擊「凌駕論」駁斥「三權分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馬靜 北京報道)全國港澳研究會昨日舉辦網上討論會,就香港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特點的講話展開研討。與會專家表示,香港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而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並對香港個別人的不當言論做出回應。

劉迺強:反對派怕中央授權管治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劉迺強認為,香港傳媒政客斷章取義,把行政長官「超然」的「特殊法律地位」闡釋為「凌駕地位」,進而削弱了張曉明主任講話中再三強調的「司法獨立」,並作攻擊。但這還不是最重要的地方。講話重點是香港的政制並非「三權分立」,而是行政主導,特別指出這是中央對特區管治的抓手。中央主導的行政主導,這才是反對勢力所最害怕,並且非要扳倒不可的。扳倒了行政長官的特殊地位,中央就再也沒有抓手了,反對勢力便可依靠過去十多年的「慣例」繼續為所欲為了。

宋小莊:「三權分立」須有三條件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認為,解讀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如果從橫向的角度看,就看不到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就會誤以為是「三權分立」。但如從縱向的角度看,加入了中央的因素,就不可能認為是「三權分立」了。「三權分立」的三個必要條件:一是「三權」成員之間不兼任,二是「三權」之間互相制衡,三是「三權」之上沒有任何監督機構。

他說,上述三個條件有一個不滿足,就不是「三權分立」。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三權」的其中兩權之間有兼任情況;行政立法之間除制衡外,還有配合;「三權」之上還有中央的角色。三個條件都不具備,當然不是「三權分立」。由於在中央和「三權」之間還有行政長官作為紐帶,行政長官又有超越行政、立法、司法的職權,中央可以直接或經過行政長官的請求對「三權」進行監督,所以該政治體制的正確描述是:直轄中央的、行政主導的、行政立法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

張定淮:張曉明講話有憲制依據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張定淮認為,因為香港的政治架構是香港基本法確定的,而香港基本法明確對特首的超然地位作出了規定。香港基本法是憲制性文件,所以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講,張曉明主任的講話是有憲制依據的。有人可能提出這樣的疑問:香港基本法中的確有兩個條款說明了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但特首的權力是在行政長官的職權上得到體現的,香港基本法並沒有作出對特首職權的專門規定。特首的地位怎麼可能在「三權」之上呢?關於這個問題,請提問者自己去好好看看香港基本法對三個權力主體所作出的職權規定,不難發現,香港基本法對行政長官職權的權力配置,相對於其他兩種權力主體而言是有重大傾斜的。此外,香港基本法中是不是明確規定了特首要對中央負責?是不是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對於其他兩個權力主體而言,香港基本法中有這樣的規定嗎?這些足以說明特首的地位高於「三權」。

駱偉建:基本法定特首憲制地位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認為,理解行政長官在特區中的法律地位必須以香港基本法為依據。所以,需要對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作出準確的理解。換句話說,不能脫離香港基本法自說自話。那麼,香港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的地位作了什麼規定?應該對以下三條作完整理解。

第一,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特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是地方政府,所以,在國家的體系中,行政長官是地方性的首長。那麼,在特區體系中,行政長官處於何種地位?

第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依法對中央和特區負責。作為特區首長,對上向中央負責,對下向特區負責。所以,只有行政長官才能代表特區。這是他的憲制地位,也是他的憲制責任,特區中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均沒有這個地位。

第三,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長官為履行對中央和特區負責,需要有相應職權,比如,對中央而言,負責執行香港基本法和適用特區的全國性法律等。對立法機關而言,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規,公佈法律等。對行政機關而言,領導政府,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等。對司法機關而言,依法定程序任命各級法院法官。

駱偉建指出,根據以上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的超然地位一目了然。正因為行政長官的地位和職權是由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根本不存在某些意見的不實指控,行政長官的法定地位可以行使不受法律限制的權力。

陳端洪:四方面正確認識港政體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端洪認為,正確認識香港政治體制的性質,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必須從香港政治體制的決定權入手。該決定權是香港基本法制定權的一部分,專屬於中央,準確地說在全國人大。這是一個基本的政治法事實。因此,理解香港基本法必須追問中央的立法意志。當然,立法是各種意見妥協的產物,立法檔案也是重要的參考資料。

二是必須從香港基本法的文本入手。法律固然是立法者意志的體現,但成文法的形式特徵具有獨特的意義,一旦法律公佈,文本解讀就是公眾理解法律的基本路徑。法律解釋不能不顧文本或者與文本意義南轅北轍。

三是必須考察已經定型的政治現實。政治體制的一個常見的特點是,憲法或憲制性法律規定一套,在實踐中往往因為各種行動主體的互動使之發生變形,時間久了就形成憲法慣例,可能往好的方向轉,也可能「種下的是龍種,收穫的是跳蚤」。考察政治現實,並不是要一味地認可現實,也可以提出批評,如果發現問題嚴重,還可以啟動政治或法律程序糾正錯誤。

四是不排除結合當下國情和香港本地民情適當地作目的性解釋。法律畢竟要適應形勢的變化,因此,有時需要作目的性解釋,但要慎之又慎。

何建宗:結合港問題討論基本法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原香港發展局局長政治助理何建宗認為,行政長官在香港擁有特殊的地位,這是任何人都否認不了的。一些人歪曲張曉明的講話,說什麼超然於「三權」等於特首不用守法,或者把特首的法律地位跟他「獨攬大權」混為一談,要麼是沒看過或者不了解香港基本法,要麼就是有意的歪曲。

何建宗認為,張曉明的講話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希望這只是一個好的開端。要徹底讓香港各界人士理解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恐怕更需要結合香港出現的具體問題,有針對性地發動廣泛的討論。

他舉例說,市民深惡痛絕的立法會拉布,為什麼在香港基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下還能出現?這會不會跟議事規則有關?議事規則當中有哪些條文有可能違反香港基本法並抵觸了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行政機關面對這種有可能違反香港基本法條文或者精神的行為,應該採取什麼態度?行政機關向立法機關負責的同時是否應該對違反香港基本法條文的行為予以駁斥,正本清源。這些都是以後香港深入討論行政主導體制所不能迴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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