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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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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禹:中央授權與高度自治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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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禹。資料圖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王禹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政治體制,亦可稱之為行政長官制。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區首長,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行政長官既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制是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制度載體,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地方政權組織形式。

他說,不能簡單地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稱為「三權分立」。香港特別行政區除了中央授予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外,還有中央行使的權力,這裡不只「三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司法權,都是中央授予的,本身並非完整獨立的權力,中央對授出的權力還有監督權。實際上,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是相輔相成的,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治理體系的整體。

行政主導是針對立法主導而言

王禹表示,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不是否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裡的權力互相制約機制。行政主導是針對立法主導而言的,而不是指行政不受制約。他續說,香港基本法規定司法獨立,規定行政長官有權發回立法會法案重議,解散立法會,規定立法會有權迫使行政長官辭職,彈劾行政長官。這些都是權力互相制約的機制。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委任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組成,是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的制度設置。 ■記者 劉凝哲、馬靜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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