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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主席馮驊(中)早前舉行記者會,公佈區議會選舉建議指引,力倡公平廉潔選舉。資料圖片
根據《選舉活動指引》7.3段,透過社交網絡、通訊網絡等互聯網平台發佈的訊息,若「目的是為促使某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亦屬選舉廣告。」指引亦說明,若網民是受候選人或其助選成員指使,而在互聯網平台分享或轉載候選人的競選宣傳,以促使其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則該發佈便屬候選人的選舉廣告,所涉及的任何開支均須計入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內。
非候選人或代理人 招致開支屬違法
指引第7.61亦說明,選舉期間甚至之前,包括政治團體的任何組織,透過發佈任何物件或材料宣傳他們組織或團體的政綱或服務,而當中提及候選人的姓名或展示其照片或其他資料,無論該候選人是否該組織或團體的幹事或成員,均可能會被視為候選人或代表候選人展出的選舉廣告。所招致的費用會當作候選人的選舉開支。指引進一步說明,除候選人或其選舉開支代理人外,任何人士如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違法。為審慎起見,有關的組織或團體應暫停這些宣傳活動。
假如發佈選舉廣告涉及開支,而發佈者非候選人也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該發佈者可能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的非法行為。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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