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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車房董事被控前年向大埔區刑事調查隊探員提供利益,及協助和教唆該警員擅用政府電腦資料庫,以取得多名人士的資料或刑事記錄。案件本於昨日開審,但控方指涉案罪成的警員於本年3月判刑時,本答應出庭指證車房董事,惟他刑滿出獄後卻拒絕出庭作證,控方惟有決定不提證供起訴車房董事,其所有控罪獲撤回。控方將考慮覆核警員刑期及加控他藐視法庭。
車房董事鄭啟東(35歲)本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和4項教唆他人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昨否認全部控罪。法官質疑為何不提證供起訴他,控方回應指是因受賄警員鄭智遠(36歲)不願出庭作證。
該受賄警員早前被控調查一宗詐騙案時,與本案被告成為朋友,並答應其要求,擅用政府電腦資料庫、即警務處及運輸署電腦系統,查閱5人案底及資料,再將資料洩露予本案被告,以便對方「收數」。受賄警員最終獲維修汽車費1萬元折扣。
控方或覆刑期加控藐視法庭
控方透露,受賄警員鄭智遠於本年3月判刑時,曾答應法庭指證本案被告,亦已在廉署錄取口供。鄭當時因認罪及願意指證本案被告,而獲得超過四成刑期扣減,他於本月8日已刑滿出獄。惟他突稱希望過寧靜生活,不願上庭作證。由於法庭曾發證人傳票予受賄警員,故控方考慮加控他藐視法庭罪,法官遂要求控方再作正式申請。
控方亦提及希望法庭覆核受賄警員的刑期,惟法官指警員已刑滿出獄,控方需進一步索取法律意見後,再作決定。
陸偉雄大律師回應本案時指,若控方要求法庭覆核警員刑期,要先確定當日以指證本案被告換取減刑是承諾,或是條件。假若換取減刑是條件,便證明他已破壞條件,當日的判刑已失效。換言之,覆核刑期的基礎較強。但假若只是承諾,則難以成為覆核原因。
至於受賄警員無視證人傳票,陸大狀指控方需先行確定傳票是否已送達警員手上,並需確保他已簽收傳票。陸指很多人為了逃避當證人,往往會「左閃右避」,以搬屋、旅行等藉口而不簽收傳票。假若受賄警員未曾簽收傳票,則無法控他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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