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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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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代表選舉受賄 女村民囚兩月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今年1月鄉郊代表選舉舉行期間,元朗十八鄉黃坭墩村有女村民在投票前,應姑姐邀請出席飯局,並收下2,000元,作為翌日投票給候選人何定有的報酬,又替姑姐轉交2,000元給母親,�茖鉹]投票給同一候選人。女村民昨日承認兩項控罪,裁判官判刑時指,「幾乎沒有其他事比維護民主發展的廉潔更重要,必須嚴懲選舉舞弊的行為,否則選舉制度將崩潰,令香港如其他選舉舞弊的國家般,淪為天下笑柄」,終判被告監禁兩個月,並交出受賄款項。

報稱無業的女被告何靜宜(27歲),被廉政公署控告兩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指她在今年1月17日以貪污手段接受2,000元,作為在元朗十八鄉黃坭墩村鄉郊代表(原居民代表)選舉中,投票予何定有、及令其母黃亞妹投票予何定有的誘因。

案情指,被告在案發當晚與其姑姐何玉琴共膳,席間何玉琴將4,000元交給被告,說是給她及其母親各2,000元,�茼o們投票給一號候選人何定有。被告其後告知母親及將2,000元轉交給她,兩人翌日投票,被告於今年4月被廉署拘捕。

官:任何選舉舞弊必須嚴懲

辯方求情時指,村代表選舉與廣泛地區選舉性質有分別,前者的選民與候選人屬同一族系關係,但區議會、立法會等選舉中,雙方則沒有直接關係。惟何麗明暫委裁判官反駁指,若族親屬關係可作為減刑因素,即鼓勵參選人利用親屬作舞弊,她質疑被告作為成年人,為何不能拒絕姑姐的非法要求。何官亦不認為村代表選舉的性質與其他選舉有分別,指任何選舉舞弊均必須嚴懲,但考慮被告坦白認罪及沒有案底,判監兩個月,另需在1個月內將賄款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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