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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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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維基誹謗案 亞視盛品儒賠1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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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定盛品儒言論對王構成誹謗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香港電視主席王維基控告亞洲電視及時任亞視執行董事盛品儒誹謗案,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詞,裁定盛的言論對王構成誹謗,下令亞視及盛要向王賠償130萬元,但沒講明兩名被告之間應如何分配賠償金額。港視發聲明對裁決表示歡迎,指將按裁決要求被告一方支付相關賠償及訴訟費用。

亞視發言人表示公司知悉有關情況,將就法院裁決諮詢法律意見。盛指會諮詢律師意見再決定會否上訴,亦會與亞視溝通,商討進一步行動。

原告為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案發時稱城市電訊)主席王維基,早前向亞視及前執董盛品儒索償300萬。

亞視缺席 盛無律師出庭

亞視在本案中缺席,盛則單人匹馬上陣,法官昨頒令兩被告須作出130萬元一般損害性賠償及支付本案訟費,但不須支付加重賠償及懲罰性訟費。

判詞指,被告以盛的說法是事實作為免責辯解,惟盛沒有自辯亦沒有傳召證人作供,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指控屬實。加上亞視在王離職後4年才提出他偷取機密文件的指控,又無記錄支持,最終裁定盛的言論構成誹謗。

官指盛的誹謗言論「無疑是嚴重的」,除帶有侮辱性外,更提及刑事犯罪。盛於3日內兩度作出指控,且兩段講話均在電視新聞上播出,會有大量觀眾看到。亞視及盛拒絕撤回言論或道歉,令其誹謗更加嚴重。惟法官不認為被告是為了賺取利益而誹謗原告,行為未至於極度惡劣,故拒絕頒令懲罰性賠償。 

本案源於盛在2012年11月24及26日,公開指控王在4年前擔任亞視行政總裁12日期間,與5名女秘書偷取亞視機密文件,並於1年後為城市電訊申請免費電視牌照。他質疑王與亞視「惡性競爭」及「專業操守有問題」。王同年入稟高院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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