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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丁」案12名被告全部罪成還柙候懲,左一為首被告李欽培。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11名沙田原居民在2008至2011年間,涉非法收取19萬至25萬「賣丁費」,隱瞞與丁屋發展商私下簽定的轉讓協議,以騙取地政總署批出建屋牌照,而發展商一方則可在事成後,在沙田大輋村農地上建屋圖利。12名被告包括丁屋發展商早前均否認控罪,在區域法院受審。法官昨裁定12名被告22項串謀詐騙全部罪成,而針對丁屋發展商的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則脫罪,押後至下月4日判刑,期間各被告須還柙候懲。法官形容,被告的行為跟騙取綜援沒多大分別,有違丁屋政策原意。
12名被告依次為丁屋發展商李欽培(82歲)及11名沙田原居民陳志昌、黃卓帆、韋俊傑、韋震豪、溫貴麟、鄭國華、鄭宇宏、鄭興、邱貴珠、韋柏瀚及劉德勝(年齡31歲至79歲)。他們的親友昨天亦有到庭聽取裁決,部分女親友得知罪成後哭至雙眼通紅。
法官沈小民昨裁決時稱,本案情況與騙取綜援相似,案中男丁沒有資格興建丁屋,但默不作聲,以虛假陳述方式簽署虛假地契,令地政總署官員相信他們是合資格人士及批出建屋牌照。
沈官又指,丁屋政策原意是讓原居民可以安居,惟案中的男丁行為卻與政策相違背,出售丁權用以謀利。
發展商付160萬鄉委主席脫罪
而首被告丁屋發展商李欽培涉嫌向時任沙田鄉事會主席莫錦貴,提供合共160萬元「賣丁」介紹費,被控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則因控方未能成功指出控罪元素中的「主事人」證據而獲判脫罪。
辯方昨呈上書面求情指案件特殊,丁屋政策由1898年開始,而且「套丁」及「賣丁」行為非常普遍,希望法官先為眾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考慮以非監禁方式處理。惟沈官拒絕辯方提取報告的要求。
獲丁屋發展商招攬申請建屋
案情指,2008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間,丁屋發展商李欽培透過地產經紀,招攬22名有意出售丁權的原居民申請建屋牌照,訛稱會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私下卻協議將丁權轉讓予李,串謀詐騙地政總署,圖使署方批出建屋牌照。原居民可獲19萬至25萬「賣丁費」,李則可興建22間丁屋圖利。
李又被指與沙田鄉事會主席莫錦貴協議,每介紹一位原居民,便可獲廿萬報酬,莫介紹了8人,共獲160萬元。莫被指以鄉事會主席身份向地政總署施壓,圖加快發牌進度。案件早前審訊時,一度稱會傳召前新界鄉議局主席「發叔」劉皇發出庭,惟「發叔」身體抱恙未能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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