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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作為創新之城,技術創新和技術轉讓一直是廣大投資創業人士所關注的內容。為幫助港人了解技術轉讓的稅收減免優惠,本報特邀深圳地稅諮詢中心梳理了近期納稅人諮詢較多的相關問答,敬請關注。
問: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的技術,可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請問是否包括轉讓不具有所有權的技術?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的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範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佈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佔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的規定,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於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佈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因此,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的技術時,須擁有該技術的所有權,才可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問:請問企業申請享受轉讓非獨佔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時,非獨佔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應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的規定,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佔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相關稅費-應分攤期間費用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後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於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諮詢、服務、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許可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轉讓協議約定的許可使用權人應付許可使用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該無形資產按稅法規定當年計算攤銷的費用。涉及自用和對外許可使用的,應按照受益原則合理劃分。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
應分攤期間費用(不含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和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按照當年銷售收入佔比分攤的期間費用。
問:請問企業在申請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時,是否需要單獨核算技術轉讓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的規定,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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