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記者昨日從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愛雲重審改判無罪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賠償金共計127萬餘元。
2004年6月,湘潭市人民檢察院以曾愛雲、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於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作出判處曾愛雲死刑、判處陳華章無期徒刑的判決,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2015年7月21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案件第四次審理一審宣判:被告人曾愛雲無罪;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曾愛雲於2015年11月12日向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同日立案,並於2015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賠償金共計1,272,928.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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