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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和
大年初一晚的旺角暴亂事件震驚了所有人。迄今為止,已有72人被捕,其中44人已被落案控告暴動罪。旺角暴亂中主要的策劃人和指揮者、「本土民主前線」召集人黃台仰亦於2月21日被警察拘捕,現已獲保釋。旺角暴亂後,他曾於網上發表「寧為玉碎、不作瓦全」的言論後銷聲匿跡達13天之久。警察抓獲他的同時,還在單位內查獲一批可用於製造工業炸藥的化學品,一支伸縮警棍、一支電磁炮、甚至還有約53萬現金巨款以及一大批壯陽藥。
而在同一天,參加新界東補選的公民黨候選人楊岳橋在造勢晚會上發言,堅信香港未來仍然有得救,仍有希望,因為還有法治作為最後的防線。他說自己雖然不認同年初一晚發生的事件,但警方處理被捕者的手法,他也不能認同。因為那些是香港人,就算這些不是香港人,只要他們是人,就不應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如果真如楊大律師所言,法治是香港最後的防線,那麼參與旺角暴亂的人,恰恰是極端藐視香港的法治精神、不惜破壞香港賴以生存的、港人視若珍寶的法治核心價值。但是,如果作為最後一道防線的法治也被打破,香港還剩下什麼?今後還會發生什麼?參加暴亂的人士應該受到公平的對待,但是社會上的其他人呢?芸芸眾生,善良的民眾,還有日夜保護民眾安全的警察就不是香港人,就可以被肆意侵犯嗎?法治是不是應該保障他們走在大街上,不會擔心隨時可能有磚頭「招呼」的自由?
如果法治已經遭到了嚴重挑戰,那麼維護法治的唯一方式,就是用法治的力量去懲罰兇手、保護無辜。這些日子裡法院審理的一樁舊案也頗耐人尋味。前年6月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發展撥款時示威者暴力衝擊立法會大樓,法院最近的審理結果是判處其中13名示威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各人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如此輕判給出的理由是,被告行為的目的是為了進入立法會,而不是為了傷害別人,事件也沒有造成人命傷亡。當控方指出被告對他們的行為毫無悔意時,裁判官甚至說,早已預計他們會表示對自己的行為不後悔,否則未免顯得他們太沒有原則。他們的行為本可判短期監禁,但考慮到他們承認有做相關行為,也願意承擔法律後果,即使部分被告無認罪,都可以被視為有悔意。
如何理解這樁審判對接下來審理暴亂人士的影響?不難想像,參加旺角暴亂的人士同樣可以說,他們不是為了個人目的,而是為了社會公義,不得不實施暴力。這樣,他們就有理由獲取法官的同情,得到從輕發落,甚至還可以在法庭上大談自己的政治理念,拒不認罪。而「遵循先例」的做法,是否意味�茠k院對此類問題的審理,也是「一視同仁」?
讓我們回顧一下2012年美國對處理參與「佔領華爾街」人士的方式。紐約新學院25歲畢業生馬克米蘭,因在「佔領華爾街」運動中用手肘打警察的臉而被控襲警。她在審理時反覆說,「規則不應該平等地適用於所有人,有政治目的的被告人應該得到優待」。而法院不僅拒絕了辯方的保釋請求,還判其罪成入獄3個月。法院明確表示:「一個文明的社會不可以允許假借公民抗命之名傷人」。
如何對比兩種法治社會的審判結果?對破壞法治行為的懲罰力度,須與犯罪的嚴重程度、對罪犯再次犯罪的遏制力度、以及對社會的震懾力度相符。懲罰過輕,犯下罪行的人並不會因此對法官感恩戴德,從此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反而會食髓知味,再犯下更加嚴重的罪行。而過輕的懲處,也會令社會上某些無知人士蠢蠢欲動,在別有用心的人士教唆下,在下一次類似行動中作出更過激的行為,以求一朝成名,成為「烈士」。警方在黃台仰的住所發現了大量的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現金。如果黃台仰之流未被逮捕、或者輕描淡寫一番又被保釋甚至釋放出來了,他們會不會拿化學品製造出炸藥,作出更多令人毛骨悚然的暴力事件來呢?
法治不僅僅是維護被告人的權利,更需要令生活在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享有切切實實的「免於恐懼的自由」。司法界、法律界、包括楊岳橋大律師在內,都應該好好思考這一點。
(新界東補選候選人還有梁天琦、周浩鼎、黃成智、方國珊、梁思豪及劉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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