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筆緣
最近接二連三出現市民跟警察的爭執事件,由大帽山「條命係自已鵅v至旺角借食魚蛋引發的暴動。香港警察擔當守護市民的角色的同時,亦被很多人說成亂用武力、無理施暴的惡人。
真的是警察不對嗎?
先回顧一下大帽山女子的說話內容:「點解要限制人鵀菪恁H我]有危險,我]自己會負責,條命係我自己......救人係你]屩噫d,唔係我]屩噫d......你勸我唔好上,我係要上,咁你點......你唔好咁nonsense(廢話)啦......」當時警員一再阻止,該名女子最後因警員說明越過封鎖線,可能會被拘捕後方肯離去,並對疑似記者的人士挑釁,拍片放上網作點擊率比賽。
隨後網上「起底」發現該女子為「黃絲」,幾乎所有人都對她的囂張態度即時表示「理解」,因「黃絲」與支持警察的「藍絲」是對家,所謂仇人見面,對罵、無理取鬧好像是必然的。但這種立場在筆者看來,似是小學生式對罵,什麼「我唔鍾意佢,唔同佢玩」之類的腔調,不似對是非曲直的真正理解。
首先,以筆者理解,行動自由跟人身安全比較,當然人身安全應是先決條件。正如醫生遇上自殺者,甚至戰爭中的敵手,同樣要施救一樣。而且在警隊條例(第23章第10條 - a 及 c )上寫明警隊的職責是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安,及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產。識字的人都明白,防止損害生命絕對是適用於全香港(包括任何國籍、身份的人),大帽山當日氣候環境異常惡劣,警員身負職責下當然要阻止市民上山,爭取行動自由比人身安全更重要是否本末倒置?
真的不應開槍嗎?
年初二凌晨旺角街頭警察鳴槍示警可謂震驚全港。當晚磚石橫飛、煙火四起,從電視新聞看到,許多蒙面暴徒圍毆警察,亦有警察以警棍打蒙面人。事件中「本土派」聲稱為香港特色的「街邊檔」爭取存在機會,又為新東補選某候選人助選。倒是黃台仰的有些話引起筆者注意。他是這樣說的:「是警方衝了入來之後,我們立即去辦公室去拿這些東西,事前完全沒有準備這些。擲磚頭對比起其他國家的示威,絕對不可以算十分之激烈的動作。」筆者相信有看過這篇報道的人都會有一大個問號,為什麼「沒有準備」的辦公室能即時供應大量面罩、棍、盾牌、縱火用品?
當幾個真正「沒有準備」的交通警察面對這群自稱「沒有準備」的蒙面人百分百的暴力襲擊時,警察可以做什麼呢?根據警察通例(第29章第03條)中「警察槍械的使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目的時,才可根據下列情況使用槍械:保護任何人/自己,免生命受到威脅或嚴重傷害。」ヾ以當時警察手上的裝備,除了開槍能產生效果外,還有什麼辨法可以阻止一堆蒙面人去打死別人?毫無疑問受緊急情況所迫,連開兩槍,是一種別無選擇的慘況,但造成這種慘況的人是誰呢?難道如反對派所說,是「官逼民反」?那些無牌小販真的渴望暴動,希望社會愈來愈混亂?
以上兩件挑戰法治的事件,老實說真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未來還不知有多少這種「以正義目標大於手法」的人,在香港肆意地橫行作惡。香港真的不需要支持在街上擲磚頭、在立法會擲杯的人,也不需要那些以沒有立場為立場、隔岸觀火的人。
筆者在此祈求那些不是真心為香港的人別再「糟蹋」香港,離開香港,離開我們所愛的家吧!正如民建聯的周浩鼎所說,香港已經在十字路口,香港要的應該是能推進經濟及民生發展的人。
ヾ警方並未把警察通例(第29章)公開作「供公眾查閱的警察通例」,此部分為經大公報公開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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