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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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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民」玩財技 涉違信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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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民鬧爆,學民「分拆再上市,帳(賬)目不清不楚」。 網上截圖

法律界指挪用構成詐騙 網民斥轉移捐款不當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庭佳)「學民思潮」宣佈「停止運作」,並計劃「分身家」,將其中75萬元銀行存款,撥作「學民」成員的法律支援,另外70萬元撥予新學生組織。有網民批評「學民」做法猶如「分拆再上市」、玩財技,質疑由「學民」前召集人黃之鋒牽頭的新參政組織,雖然口講不會獲得「學民」的「任何一分一毫」,但仍可從新學生組織取得本屬「學民」的資金。有曾捐款予「學民」的市民更直言,款項只是捐給「學民」而非其他組織,要求「學民」還錢。有法律界人士則指出,「學民」以信託形式持有捐款,「停止運作」後應將捐款歸還予捐款者,不能私自挪用,否則有可能違反信託法,甚至有機會構成意圖詐騙。

「學民思潮」前日公佈「停止運作」後,其facebook(fb)專頁的「回水」之聲不絕,網民紛紛留言批評「學民」處理捐款手法不當(見表)。

嘆「生果金被黃之鋒一Q清袋」

有人嘆曾捐款予「學民」的長者,「囓耵G金被河童(黃之鋒)一Q清袋」,有心水清者更稱,雖然黃之鋒聲言新參政組織不會獲得「學民」的「任何一分一毫」,不過「新政黨收新學生組織70萬元,『4月由黃之鋒等人所成立的新參政組織,將不會獲得「學民思潮」的撥款』(這句)已經完全成立」,批評他們欺世盜名。

不滿存款「咁少」 質疑「75萬益律師」

早前退出「學民」的黎汶洛在去年3月曾稱,「學民」當時的財政儲備約有251萬元,但「學民」的銀行存款現時只餘下145萬元。有網民不滿道「145萬咁少」,又質疑開辦新學生組織是否需要70萬元之多,而撥款作法律支援更是無理,「75萬益埋班律師?乜唔係義務謘H」

「高登討論區」也有帖文引用星爺《食神》金句諷刺「學民」,「一黨變兩黨,兩黨變四黨,四黨變八黨,開夠八個黨之後上市,上市就再集資囉 ,跟住就炒股票啦,搞埋地產麮癒C跟住?再分拆上市 。到時Gphone(黃之鋒)集團剩係收股息,都唔知點計好喇......上市公司仲好過呢班小政棍,起碼賺錢會派返股息益鴾p股東。」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昨日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由於捐款是捐給「學民思潮」,而非捐給黃之鋒或其他個人,以社團方式註冊的「學民」就以信託形式持有捐款,受信託法規管。他續說,受信責任(fiduciary duty) 是信託者的最基本責任,信託者不能亂用其以信託形式持有的資產,即使身為信託者的組織解散或「停止運作」亦然。

他認為,「學民」當宣佈「停止運作」後,應以回歸信託(resulting trust)的原則,盡快聯絡捐款者,以歸還捐款,但從「學民」的籌款模式來看並不可行,然而未能歸還捐款者的捐款並非「學民」財產,會被當成無主財物(bona vacantia),歸政府所有。

馬恩國指,如果「學民」不恰當處理捐款,如將捐款轉由別的組織使用,有可能違反信託法,又因他們違反當初籌款的目的、即捐款由「學民」所用,有機會構成意圖詐騙。

欺詐罪可囚14年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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