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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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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琪促律政司釐清「港獨」違憲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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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琪促請律政司盡快釐清「港獨」違憲違法的法律觀點。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港獨」思潮近年在港蔓延,荼毒不少年輕人的思想。黃大仙區議員、律師陳曼琪表示,「港獨」違法絕對是有法、有歷史及有事實可依,並體現在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其序言及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的煽動罪行。她強調,具煽動意圖的「港獨」行為是違法罪行,促請律政司盡快釐清「港獨」違憲違法的法律觀點,又呼籲香港市民不要以身試法。

陳曼琪昨日表示,根據基本法的歷史背景、立法原意、序言及第一章第一條,法律毫不含糊地列明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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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續指,「一國兩制」的原則也歸於公共秩序的概念之內,故香港任何政制發展及政治行為都必須符合基本法。根據香港法例第A601章《香港回歸條例》第五條至第六條及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A(3)條及附表8,在任何條文中對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凡條文內容涉及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須解釋為對中央政府的提述。

同時,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一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兩年。

陳曼琪認為,根據上述憲法性及本地的法律,具煽動意圖的「港獨」行為是違法罪行,但倘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煽動罪行提出檢控,故促請律政司盡快釐清「港獨」違憲違法的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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