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引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特區政府或中國其他地區的政府的憎恨或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依法制定的事項
■引起對香港特區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引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第十條
任何人: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發表煽動文字
■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輸入煽動刊物
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 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監禁3年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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