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港獨」勢力之所以肆無忌憚,並非香港「無法可依」,而是因為反對派陣營中的法律界人士,以種種似是而非的說法為「港獨」言行開脫罪責,導致香港社會對「港獨」言行是否觸犯刑事罪行的認識相當混亂。為正視聽,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明,律政司正循四個方面考慮「港獨」問題,這充分說明遏制懲罰「港獨」有法可依。
「港獨」言行越來越囂張,「港獨」勢力不僅公開鼓吹分裂言論,而且有實際行動,甚至以暴力推行「港獨」。「港獨」言行違憲違法,已經是彰彰明甚的事實。但就是在這樣的大是大非問題上,某些披着法律外衣的反對派人士,還故意顛倒是非、混淆視聽、誤導公眾,聲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港獨」言論,刻意將「言論自由」與「港獨」言行混為一談。他們聲稱「港獨」主張雖違反基本法,但如非以武力鼓吹「港獨」,不會觸犯刑事罪行,現存法例不足以包含禁止純粹談論「港獨」云云。
「言論自由」與「港獨」言行不可混淆
為正視聽,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強調,「港獨」違反了香港基本法,是大是大非的問題。他表明律政司正循四個方面考慮處理「港獨」問題:一是《公司條例》;二是《社團條例》;三是《刑事罪行條例》;四是其他方面的刑事罪行。這充分說明,本港遏制懲罰「港獨」有法可依。
反對派政客將「言論自由」與「港獨言行」混為一談,這本身就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19條第3款第2點列明,煽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必須受到限制。本港《人權法案條例》亦提到,為維護國家安全可以依法限制言論自由。
可根據現行法律檢控「港獨」言行
即使在基本法第23條立法尚未完成的情況下,煽動「港獨」的言論和活動也觸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行。其中第9條是針對煽動意圖的,即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叛離即屬犯罪;第10條則是針對煽動罪行,即煽動可以是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言論,或刊印發佈煽動刊物,均屬犯罪。很明顯,「言論自由」與「港獨言行」不能混為一談。據此,本港少數政客、組織鼓吹「港獨」的言行,包括在刊物鼓吹「香港民族自決」、「香港獨立」、「香港建國」,以及主張「公投自決」決定香港前途,都是赤裸裸的「叛逆性質的罪行」和「煽動罪」。
按照《社團條例》,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可拒絕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註冊或拒絕予其豁免註冊。凡任何社團沒有遵守有關規定,每名幹事或每名自稱或聲稱是幹事的人即屬犯罪。據此,激進反對派打着「港獨」旗號組黨結社,包括明目張膽組建「香港民族黨」,以及與外國反華組織和「台獨」勢力勾結,皆屬犯罪。
借鑒世界各地立法遏制分裂
縱觀世界各地,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分裂主義活動十分猖獗,英國的北愛爾蘭,加拿大的魁北克,法國的科西嘉,西班牙的巴斯克,俄羅斯的車臣,等等,都被視為分裂主義運動的重災區。面對猖獗的分裂主義活動,各國政府都堅決反對危及國家統一的分裂言行,十分注重相關立法,為遏制懲罰分裂言行提供法律依據。例如,針對法國科西嘉島分裂問題,法國憲法委員會在相關法案中將有關該島自治的條文刪除,以進一步確定科西嘉島是法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針對魁北克省舉行「獨立公投」,加拿大議會通過《公決明確法》規定,今後魁北克省再就獨立問題舉行公民投票,必須得到聯邦政府的承認才能生效。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鑒世界各地立法遏制懲罰分裂主義,香港亦需依法遏制和懲罰分裂國家的「港獨」罪行。否則,有法不依縱容「港獨」,猶如養癰遺患,將動搖「一國兩制」基礎,對香港繁榮穩定造成破壞性影響。港人應認識到「港獨」嚴重禍港的實質,支持特區政府和執法機構依法遏制和懲罰「港獨」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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