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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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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決」包裝「港獨」掩耳盜鈴


楊志強 香港工商專聯會會長 資深時事評論員

30多名反對派政黨中青年成員,聯署發表一份《香港前途決議文》,就所謂香港「二次前途問題」提出「內部自決」的主張。實際上,以「自決」包裝「港獨」,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因為按照國際慣例和國際法,自決權主要適用於非殖化時期解除殖民主義統治的民族獨立解放運動,但香港任何時候都不適用於非殖化模式進行「自決」。以「自決」包裝「港獨」,具有蠱惑性和欺騙性,必須揭露其本質是赤裸裸的「港獨」。

香港不屬於非殖化範疇

30多名來自公民黨、民主黨及民協的反對派中青年成員聯署發表《香港前途決議文》,提出透過內部方式實現《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人民自決權,由香港人民自由決定香港政治地位,港人按「內部自決」原則實現自決權,「永續自治」將是處理「二次前途」問題恰當選擇云云。

國際慣例和國際法歷來認為,「自決權」主要適用於非殖民化時期解除殖民主義統治的民族獨立解放運動。但是,香港不屬於非殖化範疇。1972年3月8日,中國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信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殖民地』範疇。因此,不應列入反殖宣言中適用的殖民地地區的名單之內。」香港和澳門的前途只能是回歸中國,而不能通過行使「自決權」取得獨立,對這一點,曾經統治香港的英國也十分清楚。

分離主義不是民族自決

推動分裂國家的運動決不是正當地行使「民族自決權」,更不是正當的政治訴求,而是對「民族自決權的曲解與濫用。國際法規定,「民族自決權」的行使不能損壞或破壞國家主權。1993年,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強調指出:「實現民族自決權,不得解釋為授權和鼓勵採取任何行動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權和獨立國家領土完整或政治統治。」

自從現代國家出現以來,許多國家都曾經或正面臨分裂勢力的困擾。因此,凡公開危及國家領土和主權利益的一切分裂行徑,都被視為嚴重的叛逆行為。世界各國在反對分裂主義問題中,已有成熟的做法和寶貴的經驗。

世界各國強硬反對分離傾向

19世紀中期,美國政府為了反對南方分裂勢力,不惜犧牲60多萬人的生命,維護了美國的領土完整。英國在處理愛爾蘭共和軍時,採取的是長期的清剿和嚴厲的軍事鎮壓。西班牙在巴斯克地區獨立問題上,對極端組織「埃塔」使用的是軍隊和員警。加拿大聯邦政府針對魁北克分離傾向明確表示,如果魁北克非法地分離出去,將使用武力使該省留在這個有100多年歷史的聯邦裡。

為了打擊分裂活動,一些國家重視國內相關立法。例如加拿大聯邦政府在魁北克第二次公投結束之後,立即申請最高法院就此問題做出最終裁決。裁決認定,無論是根據國際法還是國內法,魁北克都無權單方面脫離加拿大。

反對派「『獨』途同歸」

所謂決議文以「自決」包裝「港獨」,不僅是部分反對派中青年成員的伎倆,而且陳方安生與公民黨亦以「自決」撐「港獨」,如此掩耳盜鈴、自欺欺人,可謂「『獨』途同歸」。香港「四人幫」之一陳方安生,日前赴美演講後回港晤傳媒,提出「是時候討論二○四七之後的香港前途問題」,又聲稱「支持自決不等於支持港獨」云云。公民黨亦正就此研究立場和口徑,或會明確表明不支持「港獨」,但就同意有「自決權」,並引用國際公約以示香港應有「自決權」。不論以「自決」包裝「港獨」,還是以「自決」撐「港獨」,都違反國際法。

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自決權」是一種只能在某一特定領土(殖民地和附屬國)中行使的擺脫帝國或外國統治而獨立的一次性權利,現存國家中要求所謂獨立權而進行的分裂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分離主義運動並不在民族自決權的保護之下。世界各國的憲法,沒有任何國家規定其公民可以「自決」的方式分裂國家。

以「自決」包裝「港獨」具蠱惑性

聯合國前秘書長吳丹曾指出:「民族自決權並不意味着某一國家的某一部分領土和居民享有自決權。如果民族自決權原則運用於某一國家的不同地區,矛盾將沒有窮盡。」另一位前聯合國秘書長加利也指出,如果分離運動擴散,將會導致國家解體。

世界各地的分裂主義者總是援引民族自決權原則作為其理論護身符,藉口世界上一切民族都適用民族自決權原則,都可以憑藉民族自決權來建立獨立國家。其實,這是對自決權和原則的故意混淆和濫用。香港的分離分裂勢力,也企圖以「自決權」來達到為「港獨」造輿論、找「根據」的目的,具有極大的蠱惑性和欺騙性。但這是赤裸裸的「港獨」言行,違憲違法,也觸犯了國際法和香港現行的有關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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