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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看梁天琦等人提名無效

2016-08-03

劉嘉華律師 香港台山社團總會主席

選舉主任昨裁定,「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參選立法會新界東直選的提名無效。理由是梁雖然簽署確認書,但從他之後回應傳媒的講法看,梁天琦簽署及表示不再主張「港獨」之目的,只是為了進入立法會。因此,梁天琦一旦成為立法會議員,實際上並不會、亦無意擁護基本法,仍然會繼續主張及支持「港獨」。目前,共有陳浩天、楊繼昌、中出羊子、梁天琦等人被選舉主任依法宣佈提名無效。

對於有法律界學者質疑選舉主任無權或越權宣佈提名無效。對此,筆者不能苟同。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10(10) 條,選舉主任有權要求候選人提供選舉主任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選舉主任信納該項提名是有效的。因此,既然提名表格內的其中一項聲明,是候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那麼,候選人不能以為只是形式及程序上簽署提名表格便等同他完全符合了提名表格要求。選舉主任依法有責任要進行驗證和作出決定。在區慶祥法官於7月27日就陳浩天等人申請的司法覆核一事也頒下判詞,認同及引用上述第10(10) 條及42 A條,從法庭的角度再次確立了選舉主任的權力和職能。

政治審查說法片面

至於有法律學者認為涉及主觀�貝w及屬於所謂政治審查,要求法庭作出緊急處理。但是,如果大家翻閱區法官在上述陳浩天一案的判詞,就可以清晰知道這種說法是片面的。區法官引用當年上訴庭處理2014年9月份區議會選舉中,劉山青等人的一案。當年,劉山青的提名,被選舉主任宣佈無效,理由是選舉主任認為他未符合選舉條例有關在香港經常居住十年的條件。根據上訴庭的裁判,自在憲報上宣佈選舉投票日開始,有關該提名是否有效的爭議,都必須在投票日起二個月內用呈請的形式向法庭申請。上訴庭指出,司法覆核未必一定快捷,亦有可能上訴至較高法院,涉及冗長時間。既然法例已定明選舉日期,司法覆核又容許上訴機制,如果因此要將選舉延期,相關法例並沒有清楚指引,引申複雜的法律問題,對其他候選人又是否公平呢?上訴庭據此一致認為不宜到接近選舉後期考慮司法覆核的申請,這對申請人並不會產生不公義。如果在投票後,通過呈請而得直,法庭是可以宣佈重新選舉的。由於陳浩天等人司法覆核案件在本質上和劉山青案沒有什麼分別。因此,區法官引用上訴庭的既有案例,拒絕其緊急處理的申請。

因此,陳浩天等人被取消選舉資格的案件,只能在投票日之後二個月內,向法庭以呈請的形式提出訴訟。至於陳浩天聲稱正考慮去信聯合國及英國等的說法,頗有美國總統候選人特朗普對另一候選人希拉里的指控,高調呼籲俄羅斯政府協助及公開希拉里在任國務卿時的私人電郵的味道!顯然是為了一己的利益,不尊重,和否定香港的選舉制度!

言論自由並非絕對

有法律學者聲稱個人不支持「港獨」,但必須捍衛香港市民發表「港獨」言論的權利,本人也不敢苟同。相信大家均明白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的,不能被用作發表暴力、誹謗、煽動顛覆或淫穢言行的理由。法國大革命時期頒佈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肯定言論自由是人類一種不可被剝奪的權利,其第11條指出「傳達思想和意見的自由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一位公民都可以自由地發言,寫作和出版,但濫用此項自由,則應負上由法律定義的責任。」

由於香港的特殊地位,作為憲制性法律文件的基本法,核心價值是「一國兩制」,在確認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下,可享有高度自治及「港人治港」,「港獨」顯然是違反了「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法。因此,保障言論自由並不等同可以宣揚和鼓吹「港獨」。

世界各地對言論自由都有不同的演繹,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國家,如法國,德國,奧地利,是不可以在公眾地方展示有關納粹旗,制服或佩章的。在德國、奧地利、捷克、斯洛伐克、瑞典、瑞士等地以納粹黨方式敬禮,更是刑事罪行,可被判監禁的。因此,香港政府也應該正視有人鼓吹和推動「港獨」的問題,考慮從法律層面上採取適當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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