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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法律界人士絕不應為「港獨」撐腰誤導公眾

2016-08-02

黎子珍

有法律學者、大律師指選舉主任取消陳浩天等人參選資格的決定是「政治審查和打壓」,指選舉主任「越權」,而「港獨」參選人一旦提出選舉呈請,「極可能會獲判勝訴」云云,這是為「港獨」撐腰,誤導公眾。被選舉權受到法律限制,這是世界各國慣例,按照立法會選舉條例,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取得參選資格的先決條件,陳浩天等人鼓吹「港獨」,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無效,是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力和責任,並非政治審查。

選舉主任的決定是履行法律規定

法律界對選舉主任取消陳浩天等人參選資格決定意見不一,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法例賦予選舉主任有權作決定,否則相關權力形同虛設。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則指有關決定不應由選舉主任作出,又指決定涉及政治審查。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聲稱,如果政府想限制「港獨」人士參選,應先修改基本法。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認為,陳浩天一旦提出選舉呈請,極可能會獲判勝訴云云。

選舉主任取消陳浩天等人參選資格,是選舉主任履行法律規定的表現。選舉權特別是被選舉權並非天賦,而是依法擁有,受到法律限制,這是世界各國慣例,外國都對參選人有諸多限制,有人違法會被剝奪選舉、被選舉權。世界各國一般對參選人的資格設有比選民資格更為嚴格的限制。

不容分裂分子進入議會是世界慣例

「港獨」是明顯的分裂和叛國行為,因此不容「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是國際通例,天經地義。美國等西方國家規定參選議會或進入建制,都不允許有分裂和叛國行為。美國國會兩院新會期和美國大多數各級政府的會議開始時,全員要宣誓效忠。誓詞中的「不可分裂之國度」(indivisible),就是防範和懲罰分裂和叛國的法律規定。美國法律規定叛國罪終身不得在美國擔任任何公職,遑論參選議會。在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規定參眾議院議員和任何州政府官員,若在宣誓效忠憲法後鼓動叛亂或協助美國的敵人者,取消成為議員的資格。美國憲法作出如此嚴格的規定,正反映在主權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上,並沒有任何含混的空間。

「港獨」分子抵觸出任議員基本法律條件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中的「依法」二字說明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並不是毫無限制的,要受到法律規定的條件約束。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條例》明確規定,獲提名的候選人必須簽署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取得參選資格的先決條件。「港獨」分子否定和違反上述規定,就不具備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條件,當然也就不具備參選立法會的資格。陳浩天不但拒絕簽署確認書,還繼續公開表達「港獨」立場,顯然抵觸了出任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條件,當然不應該獲得參選資格。

法律界人士不應誤導公眾

有法律學者指有關決定不應由選舉主任作出,又指決定涉及政治審查云云。事實是選舉主任獲《選舉條例》授權,要求參選人提供資料證明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擁護基本法,選舉主任有權作出取消「港獨」分子參選資格的決定,否則相關權力形同虛設。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立法會選舉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誠實、公平地進行,與一些法律界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

戴耀廷聲稱,如果政府想限制「港獨」人士參選,應先修改基本法。明明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一百零四條,已經明確限制「港獨」人士參選,戴耀廷還聲稱應先修改基本法,這是明顯的謊言和誤導。

梁家傑認為,陳浩天一旦提出選舉呈請,極可能會獲判勝訴云云。但是,選舉主任取消陳浩天參選資格的決定,符合基本法、《立法會條例》、《選舉條例》規定,梁家傑認為陳浩天一旦提出選舉呈請,極可能會獲判勝訴云云,這是為「港獨」撐腰,但是毫無根據的誤導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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