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松年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會長兼秘書長
有多名高舉「港獨」旗幟的候選人,因抵觸基本法和有關法律,被選舉主任裁定參選提名無效。基本法明確要求所有立法會議員都有維護香港作為中國一部分和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立法會條例》規定,立法會的候選人必須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人如公開鼓吹及推動「港獨」,違背了基本法維護國家統一的要求,違反了《立法會條例》和《宣誓及聲明條例》,明顯喪失參選立法會的資格。目前仍有一向主張「港獨」的人,為了參選突然提出截然相反的立場,是否真心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公眾大有疑問。根據本港法律規定,作出虛假聲明,便須負上刑責,「港獨」口是心非欺騙港人,是否可參選立法會選舉,同樣值得選舉主任重視。
法律訂明參選人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
《立法會條例》明確規定,有意參選立法會者須於提名表格聲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亦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那麼,要回答鼓吹及推動「港獨」的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資格作為候選人參加立法會選舉的問題,就必須看看基本法是否容許立法會議員搞「港獨」。
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條規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顯然,基本法明確要求所有立法會議員都有維護香港作為中國一部分和捍衛國家主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立法會條例》規定,立法會的候選人必須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任何人如公開鼓吹及推動「港獨」,就是違背了基本法維護國家統一的要求,違反了《立法會條例》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就已喪失參選立法會的資格。因此,有人即使報名參選,仍肆無忌憚、死心不息地鼓吹「港獨」,選舉主任取消其參選資格,合法合情合理,既是彰顯法治精神,維護選舉的莊嚴,確保立法會選舉嚴格和有效地依法進行,防止「港獨」分裂主義勢力通過立法會選舉滲透進特區建制,在建制內進行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損害香港繁榮穩定的活動。這對全面落實基本法,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對維護港人的根本福祉,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臨急「轉軚」 只為參選
擺明車馬鼓吹、煽動「港獨」的分子被拒之立法會選舉門外,市民為之鼓掌支持。更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仍有報名參選立法會的人,本來持頑固「港獨」立場,但在最後一刻卻急急改稱「擁護」基本法,其居心昭然若揭,目的顯然是為了取得參選資格。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一百零三條指明,任何人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作出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任何人罔顧後果地在該等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均屬犯罪。《刑事罪行條例》第36條「虛假法定聲明及其他未經宣誓的虛假陳述」亦訂明,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經宣誓的情況下,就法定聲明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及罰款。參選、簽署提名表格及確認書是嚴肅行為,參選人簽署聲明時便應清楚明白相關內容和法律後果。主張「港獨」的人為參選,一夜之間突然轉軚,是真心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還是權宜之計,不言而喻。如果有人不能信守已經簽署的聲明,作出虛假聲明,便須負上刑責。
立法會是依據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產生的立法機關,是特區建制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立法會議員必須尊重「一國兩制」,遵守基本法。選舉主任應嚴格按照《立法會條例》第39條、第42A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6條所賦予的權力,根據參選人資料,就參選資格嚴格把關,限制鼓吹及推動「港獨」的人參選立法會,絕對不能讓「港獨」分子堂而皇之地進入立法會,利用立法會平台興風作浪,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損害香港繁榮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