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香港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在「港獨」分子梁天琦等人被選舉主任宣佈立法會提名無效後,30位選舉委員會法律界委員發表聯合聲明,批評特區政府政治篩選立法會候選人,嚴重損害香港法治云云。聲明內容偏頗,法律理據不充分,向特區政府亂扣帽子,是典型的政治干預法治。
對於這30位法律界人士聯合聲明的觀點,筆者不敢苟同。他們簡單地抽出基本法第26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為依據,稱選舉主任是無權裁定「港獨」分子立法會選舉提名無效,指責這是變相政治審查,侵犯了「港獨」分子的被選舉權,這樣的指控極其荒謬。
選舉主任依法拒絕「港獨」參選
要知道,政府在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同時,政府亦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確保所有選舉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港獨」從根本上違反基本法,選舉主任依法拒絕「港獨」分子參選立法會,是執行香港法律,而非政治審查,絕對是合理合法。
另外,按《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這項法例的要求是實質要求,不是走過場的形式要求,也不是「發誓當食生菜」,虛應了事便能蒙混過關。
而選舉主任的權力,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A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6條賦予的。該條規定提名是否有效,須由選舉主任依據法例的要求作出決定。選舉主任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如對參選人是否已完全符合法例規定的要求有所懷疑,選舉主任可根據規例第10條或第11條,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令其相信該項提名是有效的。因此,選舉主任絕對有權依法作出查詢並決定選舉提名是否有效。筆者看不出選舉主任在作出決定時,有什麼不依正當程序行事。在否決「港獨」分子提名有效前,選舉主任完全依法按程序通盤考慮了所有相關資料,亦作出適當查詢,給予參選人充分的解釋機會,最後才作出提名失效的決定。由此可見,30位法律界人士的聯合聲明,內容偏頗、罔顧事實,法律理據也不充分,難以令人信服,只給人盲目攻擊特區政府的印象。
聲明內容偏頗誤導市民損港聲譽
目前選委會共有1200人,其中30人來自法律界。選委會是根據香港基本法成立的,其職能只是負責選出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眾所周知,選委會中法律界選委的位置一向由反對派及其友好或支持者所壟斷,具有相當明顯的政治傾向。這30位法律界人士用法律界選委名義來表達個人的意見,做法極不恰當!
他們帶有主觀政治立場,以選委會法律界委員名義發表意見,對不清楚真相的普通市民有誤導之嫌,以為他們代表了整個香港法律界的意見。在國際上,人家更會誤以為整個香港的法律界都反對特區政府,會質疑香港的選舉制度是否出了大問題,嚴重損害香港法治的國際聲譽。
特區政府執法有自己的觀點及法律依據,社會人士及法律界有不同的觀點看法,屬正常現象,如果有當事人認為政府的決定有欠公允或不合法規,最正確的做法是把爭議帶上法庭,由法庭依法裁定誰是誰非,這才是維護法治的表現。遺憾的是,30位法律界人士一開始就認定自己的觀點絕對正確,站在道德高地批評特區政府的做法錯誤,並以選委會法律界委員的身份向特區政府亂扣帽子,這才是典型的政治干預法治,其聲明變相成為「法律界」攻擊特區政府的政治武器。
更可悲的是,他們的做法不是第一次,這樣的選委還能代表業界嗎?他們口口聲聲要維護香港的法治,但所做的事情恰恰對香港法治幫倒忙,真是情何以堪?30位法律界人士的聲明言過其實,為達至背後的政治目的,不惜背棄法律的中立、客觀、公正和不偏不倚,是不折不扣損害香港法治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