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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黃台仰保釋出國勾結外國勢力是何道理?

2016-08-06

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大年初一深夜爆發的「旺角暴亂」案正在審理,其中包括「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黃台仰、成員梁天琦、「美國隊長」容偉業等10名被告的案件將合併處理,並押後至9月23日再審訊。但令人驚訝的是,黃台仰竟然獲批准更改保釋條件,保釋期間可離港。據黃台仰所言,他要到布魯塞爾出席人權會議,加上獲英國牛津大學取錄入讀哲學課程,要到當地參觀,所以需要保釋云云。而控方竟然沒有反對,而法庭亦批准其申請。原來,到外國出席人權會議和升學,竟然成為了可以保釋出國的理據,有了這個先例,將來其他犯法者都可以依樣葫蘆,犯完法後繼續可以周遊列國,到處宣揚「港獨」,勾結外國勢力,難怪近年激進分子對於違法衝擊有恃無恐。

從案件論,黃台仰竟然可以保釋出國本身就不合理。黃台仰所犯的不是輕罪,而是參與暴動、煽動暴動及煽動非法集結等三項罪名,其中暴動罪更屬重罪。香港法例第245章的《公安條例》,第18條就是關於非法集結,條文顯示,凡有3人以上聚集,他們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他人認為該集結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此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至於暴動罪,則在非法集會之上,再加上破壞社會安寧。非法集結的最高刑罰是判監5年,暴動罪的最高刑罰則是入獄10年。

涉暴動重罪准保釋不合理

黃台仰身為暴動罪的嫌犯,竟然可以保釋出國,而條件不過是將現金擔保增至15萬元,通知警方行程,以及返港後48小時內交回旅遊證件,如此條件寬鬆之極,這豈不等如說暴動罪並非重罪,犯下此罪依然可以出國開會留學?試問法律的尊嚴還如何捍衛?再推論下去,假如黃台仰一去不返,留在外國逃避刑責,豈不等如白白放走一名暴動罪嫌犯?不論從哪個角度看,讓他保釋出國都是一個不合理的決定,而令人奇怪的是控方竟然不作反對,實在令人摸不�蚗Y腦。

事實上,黃台仰突然接到所謂國際人權會議以至牛津大學的邀請,在時機上也實在太過巧合。正值立法會選舉期間,當其「黨羽」梁天琦等人準備在立法會選舉期間大力傳播「港獨」之際,黃台仰卻突然被外國勢力看上,到外國人權會議發言。難免令人懷疑,外國勢力是要利用黃台仰作為介入香港選舉及政局的棋子。外國勢力此時將黃台仰捧為上賓,一個客觀效果就是向其他「港獨」分子派發定心丸,表示他們儘管不能參選、沒有工作、沒有前途,都沒有關係。只要他們忠實聽命於外國勢力,作為其介入香港、圍堵中國的棋子,就可以如黃台仰「升價十倍」,甚至有機會到世界一流的學府學習。

獲資助進修或涉境外勢力

必須指出的是,牛津大學是國際一流學府,住宿學費更是所費不菲,就算品學兼優、家境殷實者都不容易取得學位,但現在學業平平、只懂搞事的黃台仰竟然可以到牛津進修,並且得到獎學金,如果說這不是一個政治考慮,是當其他人都是傻瓜。黃台仰被外國勢力選中,不是因為其學術水平,而是因為外國勢力要製造一個示範效應,以此告訴其他激進青年,只要敢衝敢幹,外國勢力會照顧他們的前途。

當然,黃台仰這次出國,也是藉此面見外國主子,向他們報告香港最新形勢,包括梁天琦等人被拒於立法會選舉門外,利用立法會「播獨」的圖謀落空了,現在「港獨派」處於進退維谷的處境,下一步應該怎麼辦?是否將行動升級?都需要向外國主子請示。因此,黃台仰在這樣敏感的時候出國,其目的就是勾結外國勢力,以圖在香港撥弄風雲、搞風搞雨。

現在的問題是,不論從案件的嚴重性論、從黃台仰公然到外國勾結外國勢力論,性質都極為嚴重,都是損害香港的利益。為什麼法庭竟然任由他來去自由?實在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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