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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見:言論涉損國安 應檢控勿姑息

2016-08-11

香港大學學生會刊物《學苑》,在8月號再播「獨」,有法律界人士指,有關的言論已涉及危害到國家安全的問題,特區政府必須嚴肅處理,警方亦應依法立案調查《學苑》,特區政府律政司亦應仔細研究香港有關叛逆及煽動的法例,如有足夠證據應依法檢控相關編輯人員,及查封該雜誌,沒收所有已出版的雜誌,絕不應因對方是大學生就予以姑息。

香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指,綜觀《學苑》的言論,表面上它極有可能已干犯多項特區現行的刑事罪行,警方應調查搜證,再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決定是否有充分證據提出檢控。

他又指,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三條,任何人以任何公開的作為、發佈任何印刷品或文件,意圖或表明意圖:a.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政府;b.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內向中央政府發動戰爭,旨在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央政府改變其措施或意見,或旨在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的立法會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嚇或威嚇;c.鼓動外國人以武力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即屬干犯意圖叛逆罪。這是極嚴重的罪行,一旦罪成可判終身監禁。

煽動罪成 可囚兩年

在煽動罪方面,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激起中國人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或合法命令即屬犯罪,一旦罪成可判監兩年,罰款5000元。 ■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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