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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榮鏗並不代表法律界

2016-08-19

馬恩國 大律師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

郭榮鏗曾經作為立法會法律界代表,理應代表法律界的意見。但當法律界需要自己的代表為界別利益投票時,郭榮鏗是否會真的奉行代表職責投票呢?《版權條例》修訂事件證明了他如何罔顧業界利益。

隨�茪玻p網的普及,侵權情況越來越嚴重,不是法律不想管,而是香港的《版權法》落後。香港的《版權條例》 一直沿用英國1911年的《版權法》,現行的《版權條例》是在1997年通過的,距今已有19年。但是,資訊科技發展迅速,很多發達國家都相繼修訂其版權法律,例如英國(2002)、新加坡(2005)、澳洲(2006)和加拿大(2012),更顯得香港法律滯後。

(1)新的傳送模式不受規管。資訊技術進步讓網上侵權更為容易,譬如說,串流處理技術(streaming)的應用,以前觀眾需要完全下載整套電影才能觀賞,現在經過串流處理技術,觀眾可以一邊下載一邊觀賞,若果無付費觀賞便等於侵權的話,串流處理技術增加了侵權的機會。串流處理技術是在2000年後方才普及,1997年的《版權條例》根本沒有規管串流處理技術所帶來的侵權問題。

(2)「二次創作」即是對原作品的修改和改編,例如通過改圖、改片、改歌等方式「二次創作」並上傳到YouTube、Facebook等網站。若沒有原作者授權,「二次創作」就是侵權。尤其近年興起的以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政治人物評論時事的「二次創作」,現行《版權條例》對此豁免不足。

特區政府於2011年提出修訂《版權條例》,希望改進香港的版權法律。但是,郭榮鏗拒絕平衡網民和版權擁有人利益、獲得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支持的草案,另外拋出一個漠視版權擁有人的利益並且不可行的修訂,又參與「拉布」,致使版權條例草案胎死腹中。

郭榮鏗為何違背大多數選民和業界的意願?是因為有公民黨的支持嗎?郭榮鏗並不代表法律界的利益和意願。(參加本屆立法會法律界功能界別的候選人還有文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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