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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監就互聯互通新規徵求意見

2016-08-27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周紹基) 中國證監會昨日就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徵求市場意見,規定「滬港通」和「深港通」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應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其中投資者透過內地與香港股市的互聯互通機制買賣股票時,應以人民幣與證券商或經紀商作交收。

為完善貨幣兌換機制預留空間

中證監昨在網站發佈的新徵求意見稿稱,擬修訂的新規,為未來貨幣兌換機制的完善預留了空間,適用範圍由滬港通擴展至「深港通」,另外,投資者需遵守其委託的證券商或經紀商,其所在地的「投資者適當性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

新的徵求意見稿保留了「滬港通」規定的法律法規適用原則、各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等大部分內容。明確了相關業務範圍、外資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貨幣等事項,對投資者保護、監督管理、資料保存等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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