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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分子獲法庭開恩令人憂慮

2016-10-05

文滿林 香港華人革新協會副會長

9月28日,是一個全港市民都不能忘記的日子,反對派及外國勢力一手策劃的違法「佔中」事件已兩周年。「佔中」事件對香港的衝擊至今未能完全平息,對法治的破壞更難以彌補,更甚者,那些違法「佔中」的組織者、策劃者及主要參與者仍逍遙法外,沒有受到應有的制裁。法治不彰,判決不公,失去阻嚇作用,犯法者肆無忌憚,更成為今年「旺角暴亂」的最大原因。作為法律守護者的法官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廣大市民不斷地問:為何「佔中」結束兩年,搞事者還未被繩之以法?香港還有沒有法律,是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違法「佔中」者是否獲法庭格外開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香港法治的核心價值。可惜一些法官卻持雙重標準,製造不公,令違法亂港者有恃無恐。從對「佔中」與「反佔中」的幾個判例相比較,可明顯看到一些法官的判罰持有雙重標準。對「佔中」者的判罰總是「高抬貴手」,從輕發落;而對「反佔中」者卻重罰重判,絕不放過。

最明顯案例,4名「佔中」分子衝擊立法會大樓,用鐵馬撞破大樓玻璃及大門,這顯然是刑事毀壞及非法集結罪行。這種刑事罪行若在港英時代發生的話,其刑罰最少判監1年以上,還要賠償毀壞公物的應值款項,包括重新裝修及安裝費等。然而,如今的主審法官對4個「佔中」分子的裁決結果是,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各付堂費500元。法官判決的理由是,原判罰款57萬8千元非小數目,而4名被告月入介乎1萬元至1萬4千元,難以負擔云云。「難以負擔」令市民大開眼界。原來法官大人判案要「照顧」違法分子的負擔能力,可謂前所未見,聞所未聞。若按如此案例,一些月入不足萬元的人,一旦犯了刑事毀壞罪行,是不是都可以這種「不能負擔的理由」獲輕判?!法官實在對「佔中」分子情有獨鍾,特別「關照」。

同時,大家不妨看看法官大人如何對反「佔中」人士下「重手」判刑吧。

一名反「佔中」人士在旺角「佔領區」將玻璃樽擲在地上,傳出易燃液體氣味,該人士取出打火機喊,「大家一鑊熟」,但並無作出任何行動,只是想嚇一嚇示威者而已。結果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被法官判監6個月。法官裁決的理由是,「威嚇手法明顯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到嚴重破壞」。對比一下那4個「佔中」分子的破壞力,及實際造成的破壞,反「佔中」人士只是口頭說說,並無實際行動。兩者相比,誰輕誰重,一目了然。然而法官的判決,對有實質違法行動、造成惡果的人,因為支持「佔中」,就獲輕判;口頭上說說、但反「佔中」的人卻被重判。這不是雙重標準又是什麼,這不是有心放過「佔中」分子又是什麼。法律沒有問題,法官有問題。法官不是聖人,也有做錯的時候,不可能永遠公平公正判案,亦應接受市民的批評。

「佔中」分子獲輕判偏袒,讓違法亂港分子有恃無恐,膽大妄為,香港只會更亂。警察拉人,法官放人;司法獨立變成司法獨大,這才是最令人憂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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