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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修例 或再控張健華

2016-10-28
■楊家雄表示,不排除在法例有變化後,再次向張健華提出檢控。 陳文華  攝■楊家雄表示,不排除在法例有變化後,再次向張健華提出檢控。 陳文華 攝

放寬呈堂限制 受害人無出庭證供仍有效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文華)「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涉嫌性侵事件除令社會關注院舍監管外,亦引起對「傳聞證據」的討論。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昨日與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會面後表示,最遲於今年底或明年初向立法會提交修改「傳聞證據」的法例草案,包括放寬「傳聞證據」呈堂限制,只要有關證據是「必須的」及「可靠的」,便可在受害人無出庭的情況下作為有效證據使用。他強調,檢控並無時限,若相關法例有所改變,不排除會再次向張健華提出檢控。

楊家雄指出,律政司在對案件整體證據作最後評估後,認為在不能傳召事主的情況下,所餘證據沒合理機會證明張健華涉嫌任何相關控罪。他強調,撤銷檢控完全依據法律進行,是控方在無奈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

最遲今年底或明年初提修例

他重申,控方於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間,先後6次經醫院管理局替事主索取專科醫療報告、4次向法院申請押後案件,但女事主在多次評估中均被評定因創傷後壓力症而不適合出庭作證。有專科醫生更指出,若強迫事主應訊,會對其精神狀況造成巨大壓力,危害其復原機會。

為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楊家雄指律政司最遲於今年底或明年初向立法會遞交修改「傳聞證據」法例草案,放寬「傳聞證據」呈堂限制。當中的一項是賦予法庭酌情權,並在信納其「可靠」性的情況下,接納「傳聞證據」為證供。

他指出,有關證據要符合「必須的」及「可靠的」兩項條件。「必須的」是指相關條例僅在「證人已過身」、「找不到證人」及「證人因精神問題而無法出庭做供」3種情況下適用。「可靠的」是指相關錄影資料必須是事主在一名警務人員、政府所僱用的社會工作者或臨床心理學家的陪同下作出。

楊家雄表示,如有關法律改革得以落實,會有助避免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未能出庭作供,而導致不能進行或繼續進行檢控的情況。他補充,已有案例證明相關法例修訂對公平審訊並無牴觸,若在審視完所有證據後,法官仍認為被告無罪,可使用「包底權力」,引導陪審團判被告無罪。

張國鈞倡增指引免刺激當事人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解釋,現時法律規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所錄製的錄影、錄音檔案,即所謂「傳聞證據」,需在其本人能親身上庭接受盤問或聆訊的情況下才可被法院接納為有效證據。他說,張健華案件中,因女事主始終無法親身上堂作證,因此相關的錄影資料並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建議,在審訊性侵案件或有精神問題的證人前,法官可對監控官問問題的語氣、方式等作出指引,避免刺激當事人。他又說,期望透過今次修改「傳聞證據」法例,推動刑事法向前邁進,讓案件當事人可依靠該法伸張正義。

葛珮帆促設受害人專用通道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指出,其他遭受性暴力的受害人亦在庭上被不斷盤問受害經過,令她們遭受二次傷害,且受害人在出庭作供時,要走過數個通道,面臨被市民指指點點的壓力。她呼籲專員為遭受性侵犯的受害人開設獨立進出的通道,以及允許以遙控視像作供,加強保障性罪行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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