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香港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記者會時斥責,香港「有些貌似法律權威人士」捏造法理,歪曲基本法,散播和製造輿論陷阱,令公眾誤以為人大釋法便是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的確,本港有人經常以香港法律界代言人自居。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就提出所謂「批評」,指人大常委會在「法院處理案件期間粗暴釋法,犧牲了香港的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同黨的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更認為人大今次透過釋法,「掩飾政治目的,是歷來最差的釋法。」人大依法釋法,何來破壞法治?身為律師及法律界代表,楊岳橋、郭榮鏗根本提不出具說服力的理據,曲解法律,誤導市民,在公民黨眼中,法律只為政治服務,甚至再具體地說,是為公民黨服務。對他們有利的便是法治,否則就是惡法,就是破壞法治,隨意搬龍門,歪理當真理,是典型的政客本色。
公民黨信口開河是破壞法治元兇
就拿引起釋法的誓言風波,公民黨不單沒有和辱國「港獨」言行劃清界線,反而護送「青政雙邪」硬闖立法會,以行動支持「港獨」分子違規違法,違背律師維護法治、維護公義的初心。公民黨身為「法律精英」信口開河,反對人大釋法,才是破壞法治的元兇。
基本法第1條明文規定,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部分。鼓吹「港獨」,等同分裂國家,違反基本法第1條的規定。另外,根據基本法第158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固有的權力。在基本法下,人大釋法是香港特區憲制和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劉港榕一案(FACV Nos 10 and 11 of 1999)中 ,終審法院已確認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主動釋法的權力,而且其權力是「一般性和不受限制的」,人大常委會可解釋基本法任何條款。另外,在吳恭劭案(FACC 4/1999)中,終審法院也引證了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後,香港已進入嶄新的憲制秩序,香港任何政治行為都必須符合基本法。
按基本法第12條規定,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大家在看「一國兩制」時,不能只看「兩制」,而忽視「一國」。1997年以後,香港特區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領導及管轄,在憲制上是上級與下級的行政關係,這是法律規定的事實。
基本法是「授權法」。回歸以後,為貫切落實「一國兩制」,中央根據基本法授予特區政府處理香港事務的權力。基本法也規定了特區政府的權限,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絕非完全自治。根據基本法第19條及第158條,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以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均無管轄權。本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若涉及以上列舉事務的條款,並需要進行解釋時,則不屬於本地司法機關可以處理範圍,需要提請人大釋法。
釋法釐清法律 平息爭執內耗
宣誓事件涉及基本法第104條,有關高級官員、法官、立法會議員人士的效忠問題,當然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而且事件與「港獨」有關,牽涉到國家主權完整及國家安全的問題,已非香港內部事務,或香港可自行處理的問題,完全符合人大釋法的條件。中央依法絕對有權力,亦有憲制上的責任維護國家利益,人大釋法定出具體原則及指引解決問題,避免將來遇有同類事情時,再發生不必要的爭拗與混亂,防止香港空轉內耗,符合國家利益,符合香港利益,也符合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