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香港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人大釋法防範「港獨」蔓延,有助特區政府及立法會及時妥善處理宣誓風波,維護了國家及香港核心利益。人大釋法不僅沒有破壞香港法治,反而依法有理有節維護香港法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根據國家憲法第67條第四款和香港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在憲制上,人大釋法權力不需建基於任何案件,不受任何限制,並可解釋基本法任何條款。1999年劉港榕案,終審法院確認人大釋法的權力,包括可主動提出釋法的權力。1999年終審法院吳恭劭案,確認香港任何政治行為都必須符合基本法,印證香港進入全新的憲政秩序時代。
「港獨」違法絕非政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保證正確貫徹實施基本法,必要時可對基本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目的是要正確地執行基本法。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會在香港特區出現重大問題而又不能自行處理時才會釋法,基本上不會對屬於基本法規定的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提出釋法,也不會干預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但如果出現基本法在香港得不到正確實施,香港根本利益受到損害,又觸及「一國兩制」原則底線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會行使權力。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行使權力時相當謹慎,高度克制,依法辦事。
人大釋法是及時雨,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打擊和遏制「港獨」,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此次人大主動釋法,是依法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履行憲制責任。基本法第104條涉及公職人員包括議員的效忠問題,牽涉中央及特區關係,遏止「港獨」,符合釋法條件,絕對不是破壞法治,反而是維護法治的表現。
在人大釋法下,游蕙禎、梁頌恆宣誓時辱國辱族,粗言辱罵國家,粗鄙下流,又在宣誓中公開展示「香港不是中國」的英文橫額,「港獨」之心昭然若揭,已等同拒絕宣誓,其就任資格可被取消,無得留低。另一個明顯應被取消資格的是劉小麗,她以龜速宣誓,毫不莊重,亦非真誠,在宣誓前宣讀一些與誓詞不一致的誓言,結尾亦為誓詞加料,更於宣誓翌日在其個人面書上公開說,「宣誓是虛偽的」、「官方誓詞前的那一段話,是更真誠的版本」。劉小麗自爆宣誓並非真誠,證據確鑿,不容抵賴。已有市民入稟司法覆核其宣誓無效,如以人大釋法標準,劉小麗亦會被取消就任資格。
法庭必須遵從釋法裁決
關於此次人大釋法的追溯力,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解釋,由於釋法並非重新立法,釋法的效力在相關法例生效時已經存在。換句話說,現在人大釋法效力是自基本法生效時已經存在,只是到現在才解釋清楚其內容而已,這並非重新立法,只是內容大家理解不清楚,而現在澄清所有疑惑。因此,今屆立法會其他反對派議員宣誓時如非莊重真誠作出,例如有人讀誓詞變調,使用道具,呼叫無關口號等,都可被視為不真誠、不莊重而令宣誓無效,若現在有人司法覆核他們宣誓的言行,挑戰他們議員資格時,法庭必須遵從人大的解釋作出裁決。
人大釋法合乎「一國兩制」原則,是香港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切釋法程序依法進行,公開透明,絕對無損香港的司法獨立與法治精神。而且,每次釋法都解決了特區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不僅沒有打擊香港法治,還成功化解危機,確保了香港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