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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同樣須依法宣誓才可以就任

2016-11-14

莊永燦律師 油尖旺區議員

今年10月12日,在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上,個別候任議員在宣誓時篡改誓詞,蓄意宣揚「港獨」,侮辱國家民族,被監誓人裁定宣誓無效。

為了有效打擊和遏制「港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香港繁榮穩定,根據國家《憲法》第67條第4項(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職權的規定)和香港基本法第158(1)條(即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今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進行釋法,就公職人員宣誓的程序、形式、內容和態度作出規定。

基本法第104條要求公職人員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立法會議員,是治港者的重要一員,做到上述的「擁護」和「效忠」乃應有之義。人大釋法僅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和「效忠」的法定誓言,其實是十分基本的要求。試想想,如果宣誓人態度不真誠,不準確、不完整、不莊重地宣讀誓言,實質就是作出虛假誓言。

人大釋法前夕,本港有團體舉行「反釋法」遊行,少數示威者企圖暴力衝擊中聯辦,更與警方對峙,示威者雖然人數不少,但已說明「港獨」分子已經採取行動破壞香港法治和秩序。此外,過去半年有團體有計劃地向中小學散播「港獨」主張。情況顯示,「港獨」主張正在社區蔓延,荼毒人心。政府必須制訂全面策略,從立法、教育等各方面推出應對措施,防止「港獨」氾濫。

基本法第五節第97及98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法律規定。」

根據上述條文及本港法例,香港登記選民透過選舉,可以成為區議員。現行法例並沒有規定當選區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他們只要當選,便可直接就任,行使相應職權,享受相應待遇。換言之,區議員毋須在就職時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的區議員主要職權是地區諮詢,作為政府和民間的橋樑,有傳達民情予政府之責,亦有影響民心之力。近年,政府把小型工程撥款的權力也下放了一些給18區的區議員,有擴大區議員職權的意向。

當選區議員毋需進行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國家和特區,「港獨」分子晉身區議會,宣揚「港獨」主張,政府亦難以褫奪其候任區議員資格,追究其責任。每名區議員每月享用公帑大約85,000元港幣,包括酬金、津貼、營運開支等。這些資源落入「港獨」分子手中,他們有豐厚資源推動「港獨」,危害國家和香港的利益。以鼓吹「港獨」的游蕙禎為例,她曾參選區議員,雖然敗選,但入侵香港建制架構之心,昭然若揭。未來,「港獨」分子向區議會、立法會進軍,恐成常態。

本人建議,特區政府應考慮立法,例如參照基本法第104條及人大釋法的規定,規定候任區議員在就職時亦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此立法目的有二:一,區議員作為特區建制的一員,必須效忠國家、香港、擁護基本法;二,阻止「港獨」分子進入區議會,不容其利用公帑搞「港獨」,利用區議會的平台宣揚「港獨」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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