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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按人大釋法辦事打擊「港獨」

2016-11-12

文滿林 香港華人革新協會副會長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釋法全票通過,當中規定: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資格,對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由此看,游蕙禎、梁頌恆的宣誓肯定無效,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對於二人早前各領取160多萬元的薪酬津貼,當局理應追討,因為他們早已喪失議員資格,不得享受相應待遇。

至於鄭松泰,宣誓後卻在立法會內做出有違誓言的行為,刻意把國旗和區旗倒插,明顯有違人大釋法第三條的規定,即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應依法解除其議員資格。

有反對派及一些「貌似法律權威」人士反對釋法,他們認為政府律政司已經向終審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應該在司法覆核有裁決之後,再考慮提請人大釋法。細看本次人大釋法的相關條文,詳細明白、一清二楚。假若留待終審法院裁決,結果難料,說不定留有不少「灰色地帶」,讓反對派鑽空子。人大釋法遠比由終審法院裁決更明快有效。

今次宣誓事件鬧到要人大主動釋法,值得從政者好好思量。除了反對派刻意挑戰「一國兩制」底線之外,香港對制止「港獨」表現躊躇不決、閃閃縮縮。例如在防止「港獨」分子參選立法會問題上,若能嚴格依法辦事,把好關,就不會有漏網之魚「游」入立法會。

除此之外,特區的執法和司法,也有不少值得商榷之處。違法「佔中」已過兩年,那些頭面人物依然逍遙法外,黎智英與「黑金」事件的追查依然無進展。如繼續讓違法者橫行,怎能不令人感到氣餒,反對派怎能不囂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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