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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釋法原意 取消梁游資格

2016-11-15

高敬德 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 香港中華文化總會會長

梁、游二人在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時的言行以及此後的一系列表態和表現,引起了香港市民、內地民眾乃至全球華人的公憤。二人的言行觸碰了「一國兩制」的底線,嚴重違反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區有關法律,嚴重損害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和全球華人的民族感情,情節惡劣,性質嚴重。堅決阻止「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機構、進入特區建制,是中央堅定不移的立場和原則,也是中央和特區政府共同的憲制責任,不屬於特區依法高度自治的事務。中央有權也有責通過直接釋法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這既是行使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履行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也是立法會正常運轉,政府正常施政和特區長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是迅速徹底解決宣誓問題的最有效辦法。過去這段時間,圍繞如何理解基本法第104條關於宣誓的規定及其法律後果,如何處理梁、游二人的違法宣誓等問題,香港社會爭論不休,立法會與特區政府有不同看法,特區政府被迫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司法覆核。可以預見的是,無論高等法院一審作出何種判決,敗訴方都會提出上訴,官司勢必打到終審法院,屆時案件就會陷入漫長的司法程序,很可能久拖不決。雖然特區政府對於在一審中勝訴表示樂觀,但判決結果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為防止產生不可挽回的嚴重後果,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原訟庭作出判決前迅速釋法,才能對隨後法院的判決產生法律約束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不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一是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可根據需要行使這一權力,無須等待香港法院要求才行使解釋權,既然圍繞對宣誓規定的理解有爭議性,就有釋法的現實必要。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需要及時明確基本法有關規定的含義。三是在有關司法覆核案還沒有進入實質審理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不會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普通法實踐中有一條基本原則,即如果更高的法律權威對同一類案件即將作出決定,下級法院必須等待其決定再處理有關案件。根據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香港特區最高的法律權威,對特區各級法院判決具有凌駕性,香港法院應該等到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作出後,根據釋法的內容再作出判決。因此,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不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符合法治的原則精神和香港普通法的司法傳統。四是從香港司法實踐看,如果香港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庭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終審法院或上訴法院也正在處理同類型案件,律師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的要求,法官也可主動決定等上級法院先作出判決後再處理有關案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次釋法聚焦基本法第104條關於宣誓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依法宣誓」的具體含義;二是規定不依法宣誓的各種表現形式及其後果;三是明確監誓人的權力和責任。可見,釋法的主要內容十分明確。廣大市民都強烈要求香港特區政府、法院、立法會堅決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原意,必須守住底線,堅決依法取消梁、游二人的就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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