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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釋法情理法兼備

2016-11-15

姚思榮 立法會議員

少數立法會議員在10月12日就職宣誓時,刻意宣揚「港獨」、口出侮辱華人的演詞,頓時掀起風波,香港各界口誅筆伐。特區政府入�顗k院,要求禁止立法會主席再為游、梁兩位候任議員監誓,立法會因此多次發生混亂而流會,市民上街抗議「港獨」議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1月7日迅速就基本法第104條進行釋法,使該條文能夠在香港全面而準確地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次釋法在情理法三方面均準確拿捏、兼顧,得到香港市民廣泛支持。

於情,游、梁兩位候任議員口出侮辱華人說話,香港市民固然感到受辱,紛紛組織到立法會外向相關議員抗議,在報章刊登譴責聲明。游、梁兩人不知悔悟,反而砌詞狡辯,更增公眾厭惡。同時,兩人惡行經媒體報道後,在海內外華人社會也沸沸揚揚,中央政府總不能聽之任之,必須採取行動回應,懲處肇事議員,平息民憤。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待香港法院審訊結果,迅速主動釋法,是符合人心民情。

於理,香港是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憲制一部分;立法會議員宣誓是一個莊嚴場合,是要公開向全港市民承諾「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任議員挑選這場合宣揚「港獨」、辱罵自己民族,顯然反對國家對香港行使主權,已超越國家統一的底線,世界上任何國家都不會容許這麼荒謬的事情在自己的國土內發生。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釋法是非常合理的。

於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趁這宗案件,重申在「一國兩制」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絕對的解釋權,包括這次香港法院在審理梁、游案件時,亦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結果,這些都是符合基本法第158條相關的規定,完全沒有越權。這個原則無從置疑,社會上一些似是而非的歪理根本站不住腳。

本人對兩位候任立法會議員假借宣誓場合,口出侮辱全球華人的說話及宣傳「港獨」,感到非常氣憤並同時作出譴責。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次釋法能夠得到香港市民普遍支持,再次反映民情是不可侮、不可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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