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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勝訴 游梁罷黜

2016-11-16
■立法會秘書處職員昨日將撤銷議員資格的信件遞入游梁辦事處。 莫雪芝  攝■立法會秘書處職員昨日將撤銷議員資格的信件遞入游梁辦事處。 莫雪芝 攝

高院判未依法宣誓當日「離任」 「雙邪」付八成訟費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甘瑜)「青症雙邪」游蕙禎、梁頌恆上月12日在立法會就職宣誓上以「支那」辱國、鼓吹「港獨」,終於被掃出立法會。高院法官區慶祥昨日就特區政府針對事件所提出的司法覆核案宣佈判決,裁定游梁兩人無論在形式或內容上均拒絕依法宣誓,故兩人亦按法例規定在當日「已經離任」。法官並頒下禁制令,禁止兩人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兩人之前所據的議席亦因此懸空,兩人並須承擔是次訴訟的八成費用。雖然反對派想藉人大釋法大做文章,稱法庭「受壓」,但區官昨日指出,不論有無參考釋法內容,其判決亦會一樣。

區官在判詞中指出,是次訴訟有兩大問題,分別是游梁兩人在上月12日的宣誓是否有違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或《宣誓及聲明條例》中的規定,以及若兩人違反規定,是否須被視作已離任立法會議員職位。

二人無理據證明按法律要求宣誓

區官進一步闡釋,有關法例規定包括:獲選立法會議員者須在就職時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該人必須按照該條例所訂明的形式作出立法會誓言,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更訂明相關的規定,若一名立法會議員獲邀作出立法會誓言時,「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議員必須離任,或必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詳細宣誓要求見表)。

就游梁兩人上月宣誓時以「支那」辱國、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布條,甚至爆粗或態度輕蔑等問題,區官指出訴訟各方對此並無爭議,游梁方面亦無就此作出任何解釋,更無提出正面論據去證明他們的宣誓符合法例要求。

至於游梁兩人的論點,區官指出主要基於兩個問題,分別是基於「不干預原則」的反對理據,及「議員享有豁免權」。區官反駁,「不干預原則」源自英國實行的三權分立原則,但英國實行國會至上原則,以及沒有明文憲法。不過,香港早有案例確立香港基本法為「小憲法」,其地位高於立法會,故「不干預」或「三權分立」原則有其限制。

應用「不干預原則」須符合基本法

區官進一步指出,案例顯示,香港應用「不干預原則」時,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相關的憲制規定,法庭有權力裁定立法機關是否擁有某一權力、特權或豁免權。有關原則並不會禁止法庭裁斷立法會議員的誓言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中的重要憲制規定及其他法律規定等問題。

判詞中更寫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不只適用於立法會議員,還同時適用於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及法官等,「若只是立法會議員可以不受法庭裁決其宣誓是否合法的問題,這並不合理。」判詞又提到《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明確賦予法庭有司法管轄權,就某人是否喪失議員資格此基本問題而提出的法律程序作出裁決,因此游、梁兩人的論點不成立。

議員享發言豁免權不適用於宣誓

至於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享有的發言豁免權,只涵蓋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進行正式辯論的過程中所作的陳述和發言,並不適用於宣誓,故該理據亦不獲接納。

區官最終裁決,兩人的行為客觀及清楚地顯示,無論在形式或內容上,他們均不願依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立法會誓言,故宣佈游梁於上月12日起取消其就職議員的資格,並已離任立法會議員職位,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並頒佈禁制令,禁止游梁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

區官並裁定立法會主席無權為游梁兩人作出重誓安排,因為兩人上月12日已經離任,並無資格重新宣誓。區官並頒佈禁制令,禁止立法會主席為游梁的宣誓監誓,或准許為他們的宣誓監誓。

區官又判定,游梁兩人須承擔是次訴訟的八成費用,而立法會主席由於只作出有限的反對,故只須承擔兩成費用。

游梁兩人於判決後稱,法庭是受到壓力,判決是「意料之內」,他們會再作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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