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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釋法對港法庭具約束力

2016-11-16
■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

香港文匯報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賦予的權力,正式頒佈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含義的解釋。法官區慶祥昨日在判詞中指,該解釋對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約束力,而法庭應落實該解釋。

針對是次訴訟,區慶祥表示,他接納法庭也接納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的陳詞,認為香港法例下《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有關條文,在不受該解釋影響下而作出適當詮釋,其意思及法律效力也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上述含義相同。法庭是次採用以立法原意為基礎的詮釋方法及根據普通法作出了有關裁決。

梁頌恆及游蕙禎此前陳述,法庭不受該解釋約束,理由是根據普通法而作出的恰當理解,該解釋等同於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修訂,而非就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理解作出解釋。

區官指,法庭不認為這陳詞與法庭現在處理的案件有關,因為法庭同意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的陳詞指,有沒有該解釋,法庭得出的結論都一樣。所以,法庭看不到需要就此問題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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