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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列明立法會議員的宣誓要求

2016-11-16

1.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在憲制上規定,一名獲選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依法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2. 立法會議員必須於當選後及就職前盡快作出宣誓。

3. 立法會議員必須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所訂明的立法會誓言形式、方式及內容作出宣誓。

4. 誓言必須莊重及真誠地作出,那是宣誓人表達他會憑着良知忠誠、從實地履行有關行為的一種見證形式。

5. 立法會議員不論在形式或內容上「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按照法律他定會被視為離任(若已就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若未就任)。

資料來源︰法庭文件

整理︰記者 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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