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高等法院今次的裁決具有深遠的積極意義,沉重打擊了「港獨」勢力的囂張氣焰,不僅維護了「一國兩制」原則以及香港的法治精神,也彰顯了法庭和法官的正義形象。法庭的判詞強調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法律,在香港的法律架構中居於最高地位,高於其他的法律法規,廣大市民應進一步學習基本法,了解基本法。
梁頌恆、游蕙禎和反對派在一個多月來,炮製了不少歪理邪說,為其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辱國播「獨」行為辯護。他們妄言「人大釋法沒有效力」、「嚴重摧毀『一國兩制』」、「人大釋法破壞司法獨立」、「三權分立不允許司法機關干預立法機關」、「宣誓問題是立法會內務」,等等,企圖混淆是非、蠱惑人心、欺騙社會。
梁游和反對派企圖擾亂視聽打錯算盤
一個月來香港社會激濁揚清、弘揚正氣,對「一國兩制」原則以及香港的法治精神追本溯源,成為市民重新理解和學習基本法的大課堂,形成了巨大的民意,要求法院按照基本法和人大釋法的條文,裁決梁游宣誓無效,剝奪其議員的資格。梁游和反對派企圖擾亂視聽,徹底打錯了算盤。
法庭對梁游在立法會宣誓儀式上辱國播「獨」行為的依法判決,是順應香港主流民意、彰顯社會公義的正義之舉,對整個香港社會明辨是非、正本清源,有積極的導向作用。廣大港人歡迎這個裁決,法庭的判詞有助港人進一步學習基本法,了解基本法。
法官駁斥梁游兩人提出的所謂理據,指出「終審法院亦已清楚確認『一國兩制』原則,是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石,以及奠定建基於基本法的香港憲制模式」,「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其地位是高於立法會的規則」。又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含義的解釋,對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約束力,而法庭應落實該解釋。早在1999年,香港終審法院已公開澄清,表示人大常委會有權主動行使釋法權力,有關解釋是有效和有約束力的,特區法院有責任依循。
判決再次彰顯中央的憲制權力
高院的判決,再次彰顯人大釋法的合法性、必要性和權威性。人大釋法是憲法和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權力,通過釋法解決基本法實施中的問題,是法治原則的體現,也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決非「人大釋法沒有效力」、「嚴重摧毀『一國兩制』」、「人大釋法破壞司法獨立」。
廣大市民應從全面準確理解「一國兩制」的高度,認識人大釋法與香港司法獨立都是回歸後香港新憲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係,但也不是並行關係,香港不存在逾越「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框架的司法獨立。今次釋法清晰闡述了相關立法含義和法律原則,明確了憲制層面規定的清晰規範,恰恰有利於香港法治進步,有利於香港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今次人大主動釋法,彰顯中央在「一國兩制」下的憲制權力。梁游和反對派對人大釋法的抹黑和攻擊,其荒謬性在判詞面前暴露無遺。
「三權分立」視港為「國家」是「港獨」思維
針對梁游和反對派所謂「三權分立不允許司法機關干預立法機關」,法庭認為,三權分立原則的應用範圍及限制必須受限於並考慮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形,特別是該司法管轄區是有明文憲法,法庭不接納梁游基於不干預原則的反對理據,不干預原則源自英國實行的三權分立原則,而英國亦實行國會至上原則,以及沒有明文憲法。
判決有助於市民了解,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回歸前不是,回歸後也不是。不搞「三權分立」是基本法起草有關規定時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香港是地方政權,「三權分立」則建立在擁有完整主權的國家,對香港最多只有參考價值,不可能適用。梁游和反對派歪曲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背後的思維邏輯是將香港視為一個「主權國家」,是「港獨」思維的表現。
判詞再次從司法層面上確立基本法在香港法律架構中的最高地位,有助市民進一步了解,香港不是一個國家,香港特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都是來源於中央的授權,其政治體制與國家的政治體制存在密不可分的關係,它不僅是特別行政區內部的一種治理體系,也是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廣大港人要更深入地了解基本法這個根本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