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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彰顯法治精神 落實釋法聚焦反「港獨」

2016-11-16

盧文端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 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高院根據人大釋法判決取消梁頌恆和游蕙禎的議員資格,有三方面的重要意義:第一個最重要的意義,在於落實人大釋法規定,確保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禁止任何拒絕宣誓效忠、宣揚「港獨」之類違反基本法的行為;高院判決的第二個意義,在於再次確認人大釋法對香港所有法庭均具有約束力,法庭應該落實,顯示了香港法院尊重憲政體制、依法辦事的法治精神,這對有人刻意挑起「人大釋法是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爭論是一記響亮耳光;高院判決的第三個意義,是對學校和社會有重要的警示作用。今次釋法的核心是反「港獨」,只有抓住這個關鍵,才能更好地落實人大釋法。社會非常關注會否有大批議員因訴訟失去議席。要回答這個問題,還須依法辦事,聚焦反「港獨」。問題的關鍵在於是否涉及拒絕宣誓效忠、抵觸基本法的問題。確實不能排除還會有人會因為拒絕宣誓效忠而喪失議員資格,但不相信有大批議員會因訴訟失去議席。

法院尊重憲制 維護法律尊嚴

高院今次裁決,全面落實人大常委會有關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的四條規定,不僅宣佈梁游10月12日所作宣誓違反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屬無效及沒有法律效力,取消其就職議員的資格,禁止其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而且宣佈立法會主席無權為梁游安排重新宣誓。高院判決彰顯公正及公義,維護了法律尊嚴,顯示了香港法院尊重憲政體制、依法辦事的法治精神。

高院判決雖然涵蓋訴訟的方方面面,但核心的內容是確保宣誓效忠反「港獨」。一方面,高院判決強調任何獲選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根據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另一方面,高院判決所依據事實就是梁游宣誓時宣揚「港獨」的種種表現。高院判詞具體列舉了梁游宣誓時宣揚「港獨」的六項事實證據,並據此判決梁游所為違憲違法,取消其議員資格,清楚傳達了反「港獨」的強烈信息。

法庭判決對學校和社會有警示作用

今次人大釋法,直接原因就是梁游之流在宣誓儀式上公然宣揚「港獨」,甚至粗口侮辱國家和民族。如果不是他們肆無忌憚在立法會宣誓平台攻擊國家、宣揚「獨立」、侮辱國人,會有今次人大釋法嗎?梁游之流的所作所為不僅嚴重傷害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和全球華人的感情,而且嚴重衝擊「一國兩制」底線,嚴重違反國家憲法、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其行為性質是意圖分裂國家。這已關係到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和主權安全,已經超出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的範疇。正如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所說,在這種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主動釋法,是確有需要,是依法辦事,是天經地義,否則就是有法不依、縱容叛國,後患無窮。

必須強調的是,今次釋法的核心是反「港獨」。只有抓住反「港獨」這個關鍵,才能全面深入理解今次人大釋法的內容和意義,更好地落實人大釋法。今次人大釋法出台後,之所以受到香港主要輿論和主流民意理解和支持,關鍵也是廣大香港市民在反「港獨」這個大是大非問題上認同人大釋法。有人刻意挑起「人大釋法是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的爭論,刻意迴避和模糊反「港獨」的焦點。對此,必須予以警惕和揭露。

高院裁決取消梁游議員資格,對學校和社會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事實上,「港獨」猖獗之風日甚一日,由僅僅作為一種言論出現在各種報章刊物上,到出現了以推動「港獨」為「政綱」的政治組織,到梁游參選並當選候任立法會議員;還有團體向學校發展「港獨」組織,等等。高院的判決告誡人們,在香港宣揚「港獨」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不可在香港鼓動「港獨」,更不可在學校「播獨」,毒害莘莘學子,否則,最終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相信大批議員會因訴訟失議席

連日來,不斷有市民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院裁定十多人失去議員資格。社會非常關注會否有大批議員因訴訟失去議席。要回答這個問題,還須依法辦事,聚焦反「港獨」。

今次高院裁決取消候任議員的資格,主要是基於他們在宣誓時宣揚「港獨」,拒絕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有人在宣誓前後加上字句,搞「小動作」,確實可以被人質疑存在不真誠、不莊重的問題,但會否失去議席,更重要的是要看這些字句與宣誓內容有否直接衝突,是否涉及不接受香港基本法、不肯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的問題。如果與宣誓效忠的內容有直接衝突,就會喪失議員資格。相信法庭會根據人大釋法的規定對市民的司法覆核作出裁決。確實不能排除還會有人會因為拒絕宣誓效忠而喪失議員資格,但不相信有大批議員會因訴訟失去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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