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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合憲合法合理合情

2016-11-16

葉順興 全國政協委員 新界社團聯會(新社聯)副會長

港人對指鹿為馬的故事肯定感受很深,也不會陌生,畢竟社會上有太多爭議其實都是指鹿為馬的現代例子。依據基本法第8章,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是一種憲制性及常設性的權力,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體系的一部分,絕不能排除掉,更不存在所謂破壞法治的問題,因為人大的釋法權本來就是香港特區法治體系的一部分。當然,從香港回歸祖國差不多20年,人大常委會只作出過5次釋法可見,人大常委會對於釋法權的行使實際上是相當謹慎和克制的。但我們仍然要搞清楚,有權而不用,絕不等於不能用,更不等於用了便是破壞法治。人大常委會對釋法的謹慎,豈能反成為妖魔化釋法的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合憲合法,與本港的司法體系沒有抵觸,反對派卻偏偏說人大釋法破壞香港的司法體系,這難道不是指鹿為馬嗎?

況且,這次釋法,無非使基本法第104條的依法宣誓要求更加規範,規定主要公職人員的就職宣誓必須真誠、莊重、完整和準確,否則便算宣誓無效,即時喪失出任主要公職的資格,也不會重新安排補誓。這樣的要求難道不合理嗎?先別說立法會議員的就職宣誓是憲制性規定了,即使是一般小市民向愛侶所作出的誓詞,又會否10秒一字讀出來,或連愛侶的名字也讀錯?求婚時宣誓「玩洁v,甚至作出一些侮辱性詞語,還會有「再求婚」的機會嗎?更遑論立法會議員必須作出的憲制性宣誓?

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主要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基本法第104條的憲制性規定,難道依法宣誓不應真誠、莊重、完整、準確和嚴肅?連依法宣誓的基本責任也完成不了,又哪裡有能力擔任主要公職?過去幾年,我們看到不少反對派議員於首次宣誓時「玩洁v,重新宣誓時才認認真真,這樣基本法第104條還有意義嗎?基本法的尊嚴還可得到維護嗎?至於違反法定誓言,本就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必須承擔法律代價,也是理所當然,沒什麼好爭辯的。

很多街坊也同意國家主權和安全必須得到切實維護,基本法尊嚴必須捍衛,「港獨」勢力不能滲透至本港的政治體制!毫無疑問,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的決定合憲合法,釋法的內容合理合情,兼有實際需要,得到主流民意支持,是一次非常及時、非常必要和重要的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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