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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決彰顯法治精神

2016-11-19

楊莉珊 九龍東區各界聯會常務副會長 北京市政協常委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兩名「港獨」候任立法會議員宣誓沒有法律效力,兩人議員資格被取消。裁決從三方面彰顯了法治精神:一是尊重基本法和釋法精神;二是從法律層面有力維護了「一國兩制」原則,明確了「港獨」活動的違法性,維護了「一國」根基;三是為香港社會明確了大是大非原則和觀念,達到激濁揚清、正本清源作用,釐清了一些人言言殊、眾說紛紜,長期困惑社會的錯誤觀念。

彰顯尊重基本法和人大釋法的法治精神

高院裁決首先彰顯了尊重基本法和人大釋法的法治精神,判詞強調:「終審法院亦已清楚確認『一國兩制』原則是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石,以及奠定建基於基本法的香港憲制模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基本法第158條賦予的權力,正式頒佈對基本法第104條含義的解釋。該解釋對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約束力,而法庭應落實該解釋。」

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對香港而言是一部憲制性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憲法和基本法是香港法治的基礎,只有尊重和維護「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實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和穩定。

人大釋法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香港法律制度重要組成部分。高院裁決不僅尊崇基本法,也體現出釋法有利於維護香港法治的價值所在,彰顯了尊重基本法和人大釋法的法治精神。

從法律層面維護「一國」根基

第二,高院裁決從法律層面有力維護了「一國兩制」原則,明確了「港獨」活動的違法性,維護了「一國」根基。今次人大釋法,直接原因就是「港獨」分子在宣誓儀式上辱國播「獨」。高院依據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結合人大釋法而作出的公正裁決,不僅維護了「一國兩制」原則以及香港的法治精神,也彰顯了法庭和法官的正義形象。法庭對梁、游在立法會宣誓儀式上播「獨」辱華行為的依法判決,是順應香港主流民意、彰顯社會公義的正義之舉,是對故意衝擊「一國兩制」,違反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的「港獨」分子的重大打擊。

作為香港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近年「一國」重要性不斷受「港獨」分子挑釁和衝擊,「港獨」分子甚至聲稱今屆立法會已變成建制派、反對派和「港獨派」三足鼎立的格局。不僅如此,激進「本土」路線還裹挾反對派向「港獨」歸邊,此傾向在今屆立法會首次會議宣誓儀式中充分體現出來,除了梁、游辱國播「獨」外,其他反對派宣誓時也爭先恐後向「港獨」靠攏和看齊,他們「玩洁v和「加料」,包括呼叫「人民自主自決」、「民主自決,暴政必亡」等口號、撕毀人大「8·31」決議書道具、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字變調讀出、舉傘擊鼓展示「佔中」道具,等等。

高院裁決及時明確了「港獨」活動違法性,維護了「一國」根基,確立了反「港獨」、維護國家主權、維護基本法權威的經典案例,對日後同類案例有高度的指引、參考和借鑒意義。今後分離勢力無論是以「本土自決」抑或「港獨」旗號出現,均將面臨被法律制裁而止步於特區建制門外,從而「港獨」勢力不可能進一步擴張蔓延,所謂「三足鼎立,港獨折足」的局面將出現。

釐清一些長期困惑社會的錯誤觀念

第三,高院裁決為香港社會明確了大是大非原則和觀念,達到激濁揚清、正本清源作用,釐清了一些人言言殊、眾說紛紜,長期困惑社會的錯誤觀念。高院裁決駁斥了反對派長期散佈的種種歪理邪說,諸如妄言「人大釋法沒有效力」、「人大釋法嚴重摧毀『一國兩制』」、「人大釋法破壞司法獨立」、「三權分立不允許司法機關干預立法機關」、「宣誓問題是立法會內務」,等等,使反對派長期以來混淆是非、蠱惑人心的種種謊言破產。

特別有意義的是法庭強調不接納梁、游基於不干預原則的反對理據,指出不干預原則源自英國實行的三權分立原則,但三權分立原則的應用範圍及限制必須受限於並考慮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形,這是澄清了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不搞「三權分立」是基本法起草時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香港是地方政權,「三權分立」建立在擁有完整主權的國家,不適用於香港。反對派長期歪曲特區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背後的思維邏輯是將香港視為一個「主權國家」,是「港獨」思維的表現。高院裁決對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澄清,是其裁決反「港獨」核心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政立法司法互相理解支持

其實,香港不但不實行「三權分立」,而且應該是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2008年7月時為國家副主席的習近平來港視察,在會見香港政府高層時指出:「這個運行團隊、這個管治團隊要精誠合作,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同珍惜我們來之不易的這樣的一個香港繁榮穩定的大好局面。」這次處理梁、游辱國播「獨」案,就體現了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的互相理解支持,由行政機構提出司法覆核,司法機構接納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的陳詞並依法判決,立法機構立即落實法庭頒佈的三個禁制令:禁止游梁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禁止兩人聲稱有此權,禁止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為兩人再次監誓。由此來看,習近平2008年提出的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實在是高瞻遠矚,意義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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