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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受司法機關尊重 「破壞法治」子虛烏有

2016-11-19

蔡加讚 香港廣西社團總會會長

香港是個法治社會,法律面前一視同仁,任何人都必須依法守法,作為民意代表的立法會議員亦不例外,絕不能無視法律,更不能無視基本法。立法會議員作為本港立法機關的一員,法律意識理應更高,更必須知法守法。依據基本法第104條,立法會議員於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基本的法律要求,游蕙禎和梁頌恆連這基本要求也不遵循,肆意踐踏基本法,為法所不容,有什麼資格擔任立法會議員?既然他們不願遵守作為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責任,便必須承受相應的法律代價和政治代價。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和高等法院的裁決下,梁頌恆和游蕙禎由於違反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失去議員資格,辱國播「獨」終致玩火自焚,公義法治總算得到了彰顯,香港市民認同高院的判決。值得注意的是,高等法院的判詞再次強調,立法會議員在就職宣誓時必須承認「一國兩制」的原則和該原則下「一國」的重要性;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對本港法院具有約束力,法庭應該落實;此外,判詞亦指出,不接納所謂的「不干預原則」,即不同意梁頌恆和游蕙禎所聲稱的行政機關不能干預立法會事務,三權分立的原則亦必須受限,服從於明文憲法。

從高等法院法官的判詞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得到本港司法機關接受和尊重,絕非反對派所謂的「破壞法治」。反對派批評人大常委會釋法損害本港法治,無非是一種政治表態,暴露其逢中必反的立場和態度。

基本法第8章有關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寫得非常清楚,只要看看便明白,反對派不會不理解,只是不接受、不認同而已。基本法第104條要求所有公職人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反對派議員卻一再否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這算是擁護基本法的表現嗎?倘若不算,又是否發假誓的表現呢?必須注意,背棄法定誓言,也是違法行為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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