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淵滄博士
高等法院宣判梁頌恆、游蕙禎兩人在10月12日在立法會上的宣誓無效,取消兩人的議員資格。法官的判詞中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1月7日就基本法第104條涉及公職人員宣誓的條文作出的解釋對香港所有的法院均具有約束力,法院應落實該解釋。
這就是香港的法治。香港各級法院是依法辦事,也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釋法權,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在香港,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長期以來,反對派經常故意曲解基本法,甚至對基本法自行「釋法」,其目的就是要讓公眾以為,反對派所解釋的基本法才是正確的。比方說,梁游案件宣判前,不少反對派中的法律界人士不斷說,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沒有追溯力,釋法後的新解釋是從釋法那一天才開始生效。換言之,梁游兩人的宣誓是在釋法前,所以不受釋法影響。
現在,高等法院宣判兩人在10月12日的宣誓無效,說明釋法的有效期不是從釋法那一天開始,釋法的有效期是基本法生效之日就開始的,也就是說是從1997年7月1日零時零分開始的。
這一次的釋法,與過去一樣,釋法後總有一群自稱代表法律界的人遊行抗議,這群人是不是真的代表了香港法律界,令人懷疑。更重要的是,法律界人士知法抗法,還談什麼法治?
香港回歸至今近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5次,每一次都有其必要性和及時性。這一次釋法絕對不僅僅是為了把梁頌恆、游蕙禎趕出立法會。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兩人的宣誓風波只是導火線,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得不釋法的原因,是為了防止再有人利用公職宣揚「港獨」。這次釋法,要打擊的是所有打算鼓吹「港獨」的人。
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於8月31日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的決定,是「公民提名」逼出來的,沒有「公民提名」的無理訴求,就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可見,此次釋法,也是反對派散播「港獨」變本加厲逼出來的。
有關宣誓風波案件的判決,法官的判詞提到,不論有沒有釋法,法院的判決都是一樣。於是反對派又群起攻擊,認為沒有釋法,法院也一樣會判梁游兩人失去議員資格,何必釋法呢?
這是錯誤的邏輯,因為釋法絕對不是只為了梁游兩人,而是要立下依法宣誓的標準,讓所有公職人員遵從。實際上,除了梁游二人,還有多宗有關宣誓的官司正在進行中。釋法更重要的作用,是清楚地告訴所有公職人員,絕對不可以利用職權散播「港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