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永燦律師 油尖旺區議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曾強調,效忠特區本身就是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說效忠特區而不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質上就是把香港特區視為獨立於國家之外的政治實體,明顯違反「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本法。李柱銘的「雙重效忠」論,混淆是非,把「一國」和「兩制」對立起來,根本是別有用心。
「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被高等法院裁定喪失議員資格,兩人向法庭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開庭處理。今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下稱「第104條」)作出解釋(下稱「人大釋法」),共有6個重點:
釋法六重點提供充足法理依據
(1) 「參選」第104條所列5類公職人員,即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及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下稱「公職人員」),或者「出任」上述公職人員必須依照第104條,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
(2) 公職人員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出任」該公職、不得行使該公職的職權和享受該公職可獲得的待遇;
(3) 對於宣誓形式,公職人員必須表現出真誠、莊重態度,對於宣誓內容,公職人員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
(4) 如果公職人員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資格。如果他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態度宣讀,便屬於拒絕宣誓,即時喪失就任資格;
(5) 監誓人有責任確定公職人員的宣誓是否有效,對無效的宣誓,監誓人無權重新安排宣誓;
(6) 第104條所述的宣誓,是公職人員對國家及其香港特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公職人員一旦作出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他們需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人大釋法把宣誓一詞的含義說得清清楚楚,為法律條文作出解釋,並非解釋某一宗案件。人大釋法,給予香港特區法院準確理解第104條有充足法理依據,方便法官審理案件。
李柱銘混淆是非視香港為「獨立」政體
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卻在報章撰文,批評上述的第6點,認為人大釋法內容中,在國家和香港特區之間加了「及其」二字,是要求公職人員「在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同時,原來亦已宣誓效忠國家,並受內地法律所約束。」他還質疑,公職人員中的外籍人士,如果按104條宣誓時,「豈不是雙重效忠」,「沒有『真誠信奉及嚴格遵守法定誓言』?」由此,李柱銘得出結論:「顯然,一國已經淹沒兩制,中共治港者肯定沒有『真誠』『遵守』在《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承諾。」
李柱銘的指控不僅全無道理,而且混淆是非,把「一國」和「兩制」對立起來。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在人大釋法公佈後的記者會明確指出:「第一百零四條當中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樣關乎『一國』,大家看這個條文在講特別行政區之前明確寫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效忠特區本身就是必須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說效忠特區而不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質上就是把香港特區視為獨立於國家之外的政治實體,明顯違反『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基本法。」
絕對不是「多此一舉」
國家設立香港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並非完全自治,特區治港者在就職時宣誓,向國家作出法律承諾,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怎可能如李柱銘所說的,公職人員只效忠香港,而不必效忠國家。李柱銘曲解人大釋法,挑撥矛盾,這種煽動性言論應受譴責。
前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亦撰文指稱,梁頌恆及游蕙禎案中高等法院法官的判詞並沒以人大釋法作理據,「說明人大釋法根本多此一舉。」人大釋法釐清了基本法第104條內宣誓一詞的含義及拒絕宣誓的後果,為本港各級法院審理公職人員就職宣誓是否合法提供法理依據,幫助法院避免誤判。人大釋法是最高法律權威解釋,一錘定音,香港各級法院都必須依從,絕對不是「多此一舉」。